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难的原因及对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04:30:44 469 人看过

2014年下半年,紫金财产保险公司海安支公司向该县保险行业协会提出请求,请求县保险行业协会协助其追偿已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笔者作为保险行业协会常驻法院的驻庭调解员,直接参与了其追偿工作。令人遗憾的是追偿工作很不理想,最后紫金保险公司只能走上诉讼这条道路。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律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该项制度是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与救助。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人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总部设在江苏南京的财产保险公司)。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之难原因何在?对此又应采取怎样的对策?笔者作了简单的调查与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之难的原因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之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认知存在误区。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规定,当事人在申请垫付救助基金时应作出在得到有关赔偿时优先偿还的承诺,但一些得到救助基金的受益人在得到交通事故赔偿后,不主动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人,有的甚至故意逃避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导致垫付的基金无法追偿。二是逃逸案件无法破获。交通事故案件因种种原因没能破获,对于该部分案件,受害人无法得到责任人的赔偿,垫付的社会救助基金也就无法追偿。三是事故责任人无力偿还。经过法院调解或判决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但其中部分案件责任人确无支付能力,肇事车辆又没有保险,垫付的救助基金确实无法追偿。笔者参与处理的追偿案,其中有一些就是这样的情况:洪某驾驶的摩托车不慎撞伤卞某,事故发生后,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垫付抢救基金48807.93元,卞某出院后鉴定为二级伤残(即接近植物人状态),责任人洪某家住农村收入微薄,摩托车又没有保险,这样的追偿案就是司法部门处理也很棘手。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难之对策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难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的宣传力度,对有意逃避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的行为予以曝光;向社会公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制度、程序、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网址等政务信息,使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救助基金的运作,以此寻求社会各界对救助基金的支持与关心。二是审查垫付情况。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主动审查事故受害人是否存在接受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情况,如果存在救助基金垫付情况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三是完善联动机制。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通过建立公安、法院、检察院以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参加的救助基金追偿执法联动联席会议等制度,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互通、工作交流,定期报告救助基金垫付、肇事者不履行、逃避偿还义务等情况,协调解决救助基金追偿中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以维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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