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场所有关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开设戒毒康复场所;
2、依法支持社会力量开设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3、吸毒者可以在戒毒康复的地方自愿生活和工作;
4、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戒毒康复场所是甚么性质的机构?
《禁毒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这一规定表明,戒毒所是一种康复治疗场所。可以是官办的,也可以是民办的。住在戒毒所的是需要康复治疗的人,不是犯罪嫌疑人。戒毒所不具有监狱、劳改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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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场所有什么要求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16市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需要,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优化管理的原则,设立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具备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等功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按照收戒规模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并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医务工作人员,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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