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监督的重点之一是确保法庭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其中包括庭外调查、受理申诉和控告、处理人民群众来访、询问证人、列席审判委员会以及审查判决和裁定等环节。这些工作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庭审理是审判活动的核心,因此确保法庭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刑事审判监督的重点之一。庭外调查。受理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包括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询问证人。列席审判委员会。审查判决、裁定。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3. 审判监督渠道三:申诉、控告、检举监督
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对判决结果是否合法、公正进行再次审查的制度。其中,申诉、控告、检举监督是审判监督的重要渠道。
申诉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就其合法性或者公正性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再审。控告是指当事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和告发。检举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向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报告。
这些监督方式都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公平。同时,申诉、控告、检举监督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限制。当事人需要在合法、适当的期限内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否则将失去申诉、控告、检举的时效。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也需要在法定时限内处理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申诉、控告、检举监督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救济途径。但是,当事人也需要谨慎考虑这些方式的风险和限制,并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庭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司法公正的核心,申诉、控告、检举监督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然而,当事人需要注意这些监督方式的风险和限制,并在法定时限内依法行使权利。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也需在法定时限内处理相关申诉、控告和检举,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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