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际费的节税规划,重点在于如何列支较高的交际费用,以及如何提高交交际费的列支限额,借以避免超过限额标准,达到费用最大化的节税效果。所谓交际费,是指企业因业务上的需要,招待客户或赠送礼品所发生的支出,在税法上,关于交际费的支出,其认定条件及列支标准,均有详细规定,笔者在未谈到租税规划以前、宜无加以深入探讨。
一、交际费的认定条件
依现行税法规定,交际费应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一)应与业务有关;(二)未超过限额标准;(三)应具合法凭证,始准予认定。
(一)应与业务有关费用列支原则,是以业务有关为条件,经营本业及属业务以外的费用及损失,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查核准则第62条亦规定;列支交际费,自应本此原则认列,如果与业务无关的交际费,例如董事长私人宴客,则不准列入。又所得税法第37条规定业务上直接支付的交际应酬费用,得以费用列支,所谓业务上直接支付,是以进、销时,运输时,或交易成立时直接支付为条件(行政院1954年第166号着有判例),其属馈赠客户的礼品,认为不是交际费性质,原不准认列,但基于国情与商场习惯,赠送礼品及宴客,事实上均非于交易成立时为之,有的在交易成立前或成立后,甚至在交际应酬后交易还未成立者,或有为维持良好关系虽无交易仍继续应酬者(如春节第三节的赠送),凡此情形在实务上,均可从宽认定。只有笔者所应注意的,巨额应际费(例如一次馈赠礼品数万元,宴客桌数一次五桌以上),稽征机关为查核是否与业务有关,可能要求厂商提示请贴,宴客对象,因此厂商宜取具并保存有关证明资料,以供查核之用,以免被剔除。
(二)未超过限额标准
政府基于抑制社会奢靡风气,以防杜企业过份浪费的政策性考虑,对于交际费订有最高列支标准,超过列支标准部分,应于申报时自行帐外调整减除,如果未依规定自行调整,致短缴应纳税款者,经稽征机关核定补征并应就补征税款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征收。
(三)应取具合法凭证
交际费的支出,应取具合法凭证,准予认定,交际费的合法凭证,除统一发票外,尚有其他凭证,现就不同交际情况,分别说明如下:
1.在外宴客及招待者:应取具合法统一发票或普通收据。
2.自备饭食宴客者,应有经手人注明购买菜看名目及价格的清单为凭。
3.购入物品作为交际性质的馈赠,应以统一发票或普通收据为凭,如果以本身产品或商品馈赠者,应于赠送时,以本事业名义为抬头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于帐簿中载明赠送物品名称、数量及金额。
4.赠送百货公司现金礼券者,应取得百货公司出具的证明,但以不超过一般常规情形者为限,所谓不超过一般常规情形,尚乏客观认定标准,实际上以不超过一般市民经济负担能力,且能提供具体证明者,稽征机关均准予认列:
5.招待经销商或与业务有关的客户出国观光所支付的费用,应取得受招待客户或经销商出国观光旅游有关凭证。
6.赠送邮政礼券或现金作为婚丧喜庆礼金者,应取得邮政局收据,并附请贴、外讣或谢帖,并以不超过一般常规情形者为限。
7.因业务需要,向路边芋摊零星购买香芋招待客户,得以经手人出具的证明为凭证。
二、交际费列支标准
企业业务上直接支付的交际应酬费用,依照所得税法第37条及查核准则第80条规定,按营业性质分别订不同的限额标准,并按交易金额大小采取累退比例计算,列表说明如下:
(一)一般行业列支标准
一般企业列支交际费,应依业务性质,分别按进货净额、销货收入净额、运费收入净额及有关劳务收入净额,依上表所列示的限额比例,计算可列支的交际费限额。但建厂筹备期间所支付的交际费,应并入开办费,依规定摊提,且不受上述限额的限制。
(二)特殊行业列支标准
下面就保险业、放映电影业及证券自营商分别说明如下:
1.保险业:按提给劳务或信用为目的的列支标准计算交际费限额,其收益额计算如下:
(1)产业保险部门,应以全年保费,分保费收入及其他收益,减除分保费支出后的余额为准。
(2)人寿保险部门,应以全年保费收入及其他收益,减降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为准。
2.放映电影业:以全年票价总收入为销货额,以价购影片成本及支付片商租金(即分成部分)为进货额,分别依照以进货及销货为目的的标准计算。
3.证券自营商及专业投资公司: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专业的证券自营商及专业投资公司,其交际费限额,比照进、销货比例计算。
(三)外销特别交际费
营利事业经营外销业务,取得外汇收入者,除依一般规定标准列支交际费外,并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外销收入总额2%范围内,列支特别交际费。其属须收外汇款者,应于该项预收外汇冲转营业收入年度列报。此处所应注意者,计算外销特别交际费,是以外销收入为计算基础,并非以外销结汇收入计算,又此项费用,仍应检具合法支付凭证认列,其未检具合法凭证者,仍不得认列。
三、节税策略
根据上述的说明与分析,笔者以为交际费的节税策略有下列数种途径:
(一)改变经营形态,以提高限额计算的基础
采取代销方式经营的企业,仅得以佣金收入计算交际费限额,由于佣金收入基础较小,其得以列支的交际费限额必然亦小,如果改采取自进自销方式经营,使进货及销货额均可列为计算交际费限额的基础,则由于进货及销货额基础较大,其得以列支的交际费限额必然亦大。
(二)改变外销方式,借以列支外销特别交际费
采取间接外销的供应商,由于未取得外汇收入,依规定不得列支外销特别交际费,不过,供应商如果能与贸易公司协商,由贸易公司接到国外信用状后,转开国内信用状,并以供应商名义直接出口,则供应商即可取得外汇收入,并可适用外销特别交际费的列支规定,以提高可列支交际费限额。
(三)委托会计师签证申报,以提高限额计算比例
委托会计师签证申报的公司,可按较高的比例计算交际费限额。例如销货净额在3000万元以下部分,交际费列支比例为4.5%,委托会计师签证则提高为6%。企业可利用此项优惠,以增加可列支的费用。
(四)改变列支科目以避免限额限制
企业购入物品馈赠客户,一般均以交际费列支,如果赠送的客户非常普遍,可考虑按广告费中随货附赠物品的有关规定赠送物品,则可改按广告费科目入帐,由于广告费无限额限制,当然较为有利。
(五)改变支付形态以增加费用
企业基于业务需要,招待经销商出国观光旅游者,原则上应按交际费列支,只有企业如果按经销金额比例,支付经销商出国考察费用,以加强促销活动,并取得经销商出具的发票,则该项支出得以佣金费用列支。佣金支出也无限额限制,自可达到节税效果。
(六)取具合法凭证
支付交际费,除应取具有关合法凭证外,亦应保存交际支出与业务有关证明文件,以免被稽征机关剔除补税。
(七)妥善处理筹备期间支付的交际费
企业于建厂筹备期间所支付的交际费,应并入开办费,并按规定摊提,该项支付总额且不受交际费限额限制。企业可利用上项规定,并按本系列曾经介绍的开办费租税规划策略予以妥善运用,以达到节税效果。
(八)事先帐外调整
交际费若超过可列支限额,应于申报前自行调整减除,以免因稽征机关核定补征,而增加短缴税款的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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