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无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08:56:37 228 人看过

2014年10月,吴某被某日用塑料杂品制造公司录用,负责门卫传达、保卫工作。双方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内容为:甲方某公司、乙方吴某。

1、乙方必须遵守公司门卫制度;

2、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

3、甲方依照考勤结果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4、乙方有权提前30个工作日提出终止本协议;

5、如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6、乙方工作所涉及的财物归甲方所有;

7、本协议有效期为订立之日起至2015年10月。

2014年12月,吴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认为双方的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工作内容、社会保险等必备的条款,要求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吴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3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所以,用人单位不能认为,只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了。如果这个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定的必备条款,无法根据合同的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该劳动合同谈不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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