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刑事附带民事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某大街某小区X宿舍,身份证号:xxx,电话: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现由贵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由贵院受理。申请人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贵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情况进行鉴定。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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