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4:02:28 410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第八条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第九条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事务所章程(草案);

(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出资人协议书;

(五)出资证明;

(六)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十条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二)经营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本;

(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

(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八)法定代表人;

(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资人的权利;

(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

(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发起人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知发起人。

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3: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定代表人相关文章
  •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和服务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外资银行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原有规定。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文转发辖内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分行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此文转发辖内各会计师事务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二000年七月十四日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3-04-24
    190人看过
  • 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32号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制度,维护律师执业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区ぉ司法局审核后,报地区(州、市ぉ司法局批准;必要时,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也可批准设立。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由批准机关办理,所在地区(州、市ぉ设有律师协会的,由律师协会负责办理。由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其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分别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办理。第五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ぉ有规范的名称;(二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三ぉ有三名以上具有律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四ぉ有与其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第六条申请设立
    2023-04-24
    289人看过
  • 佛山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办理材料
    所需材料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1.申请书2.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3.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4.住所证明5.资产证明。(一式三份)6.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相关链接:
    2023-05-29
    67人看过
  • 佛山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办理材料
    办理对象企业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所需材料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及实践经验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2.盖有律师事务所印章的设立申请书3.有效的同意开设分所的合伙人决议4.总所向拟设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5.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6.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使用证明7.派驻律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8.设立人的个人简历。律师
    2023-05-30
    210人看过
  • 佛山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区司法局审查(20天内审查完毕);3、市司法局报送省司法厅;4、省司法厅审核并作出准予决定;5、申请人到区司法局领取办理结果。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人在线申办;2、网上预受理,短信通知;3、申请人到区司法局提交材料;4、区司法局受理;5、区司法局审查;6、市司法局报送;7、省司法局审核;8、申请人到区司法局领取办理结果。办理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相关链接:
    2023-05-10
    130人看过
  • 佛山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条件
    办理对象企业办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审批条件为: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023-05-10
    123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公司的董事长、企业的厂长、经理等)。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是由法律赋予的,其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更多>

    #法定代表人
    相关咨询
    •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第五条有什么内容?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05
      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纪录;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4.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第1条是怎么规定的?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第3条规定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23
      设立事务所,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财政厅(局)批准。
    •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1
      事务所合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合并各方授权的代表经过协商签定合并意向书。(二)合并各方按照各自章程、协议的规定作出同意合并的决议。(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刊登公告,通知。(四)合并各方共同成立合并筹备组,起草合并协议、合并后事务所章程及协议、合并申请报告等有关文件,办理公证等有关手续。(五)办理合并审批手续。(六)办理批准合并后的有关手续。
    • 税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07
      一、事务所设立条件发起人或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并进行了执业注册或执业备案2.具有最近连续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3.为事务所的出资人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5.年龄在65周岁以下。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并进行了执业注册或执业备案2.具有最近连续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