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春光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2:40:14 311 人看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0080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春光,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建国街2里11楼26号。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4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7日被羁押,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春光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子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春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郑春光在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安街63号,溜门入室盗窃被害人孙瑞民的木兰牌50型摩托车时(物品价值人民币150元)被发现,后被告人郑春光为逃避抓捕持刀将被害人孙瑞民头部、左手划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赃物已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春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瑞民的陈述,证人米秀娟、米继长、李铁军、贾立清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生物物证鉴定书,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破案报告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已调解解决,被告人郑春光赔偿被害人孙瑞民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春光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民财物,在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春光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春光系犯罪未遂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春光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继续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春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郑春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春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个月零二十三天(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7日起至2008年3月6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彤燕

人民陪审员杨宝起

人民陪审员殷一弘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0日 18: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张春波、王连华、章小勇抢劫案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渝四中法刑终字第2号原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春波,又名张根中,男,生于1989年1月3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彭水县芦塘所芦塘乡一段乐园村2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10日被传唤,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小勇,又名章勇,男,生于1989年6月5日,汉族,重庆市彭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彭水县汉葭镇八段文庙社区5组。2006年1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10日被传唤,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章华枢,生于1965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
    2023-06-11
    454人看过
  • 抢劫抢光一人重伤致人轻伤属于抢劫罪吗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定为抢劫罪,因此如果不是携带凶器抢夺致人重伤的不会被判为抢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抢夺罪怎么判?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3-06-23
    170人看过
  • 郑州劫匪富豪作案5年后曾再次抢劫被抓
    在小时玩伴眼里,他是村里的孩子头,不爱学习;在工友眼里,他要账艰难、处处碰壁;在抢劫同伙眼里,他心狠手辣,胆大心细;在商界伙伴眼里,他人情练达,左右逢源;在普通民众眼里,他顾家本分,热衷公益。从一个普通的包工头到银行劫匪,再到房地产大亨,电影剧本中的情节,成为现实版,十六年间,石某某走出了一条由抢劫、发迹、赎罪等关键词组成的多层面的人生路线。10月21日13时。河南省驻马店市乐山大道和洪河大道交叉口西北角的一处工地。工人们看到了这样的场景:刚刚走下奔驰车的老板石某某被突然出现的警察按住。后来流传到网上的照片显示,戴着黑色头套的石某某双手反铐,他的上衣被半卷起来,露出了肚皮。一位目击者说,石某某被抓的时候,很平静,没有挣扎。一周后的10月27日,郑州警方召开1999.12.5特大持枪抢劫银行案新闻发布会。警方介绍,1999年12月5日,5名犯罪嫌疑人持枪闯进郑州一家银行,打伤保安和银行职员并
    2023-06-11
    384人看过
  • 朱德光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226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德光,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初中文化,无业。住韶关市翁源县江尾镇白莲村。2003年9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18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德光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1月15日作出(2004)佛禅法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德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9月1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朱德光伙同朱再光(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深村金澜北路十字路口,乘骑自行车经过的被害人徐传庆不备之机,抢走其挂在腰间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164元(
    2023-06-11
    285人看过
  • 麦光发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10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麦光发,男,1984年9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大宁镇螺石村43号(自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3年7月9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麦光发犯抢夺罪一案,于2003年11月14日作出(2003)佛禅法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麦光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7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麦光发窜到佛山市禅城区莲花广场门口,乘被害人陈淑芬站在路旁打电话不备之机,夺走陈手上的诺基亚8250型手机1部(价值650元)。后被告人麦光发被巡
    2023-06-11
    463人看过
  • 陆悦光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佛刑二终字第37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悦光(自报),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厚禄乡厚禄村14队。因本案于2007年3月20日被羁押,同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悦光犯抢夺罪一案,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2007)顺刑初字第016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陆悦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3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陆悦光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新路旧市场12号对开的停车场处,趁被害人周云庄开车门准备上车之际,冲上前欲
    2023-06-11
    455人看过
  • 郑建明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5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建明,化名梁慷均、叶方武、郑文雅,男,28岁(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连平县,文化程度高中,住连平县忠信镇新民路21号。1998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03年8月4日获准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4年12月25日止。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3年10月4日被羁押,2004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建明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9月7日作出(2004)天法刑初字第10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建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2023-06-11
    130人看过
  • 曾忠春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44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忠春,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佛子镇。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5月29日被羁押,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忠春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9月27日作出(2004)荔法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曾忠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4年5月29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曾忠春前往本市桥中北路稻香园饭店门口附近,乘途经该处的被害人缪银芬不备,抢夺得其手中的价值980元的TCL牌U2型无线移动电话机
    2023-04-22
    474人看过
  • 贺春林抢夺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0142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春林,男,1979年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潜江市竹根滩镇周岭村1组。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7月26日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春林犯抢夺罪,于200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贺春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7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贺春林在本市丰台区东罗园菜市场内,趁被害人连乐平不备之机,抢走其颈部的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2970元,后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春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连乐平陈述
    2023-06-11
    109人看过
  • 王春红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143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春红,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湘阴县洞庭区柳潭乡余长村四组。2003年9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羁押),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春红犯抢夺罪一案,于2003年12月11日作出(2003)佛明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春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春红于2003年8月9日20时许窜到高明区杨梅镇紫荆路33号4铺中国联通贝尔杨梅分店,在试用一台采星S-188型移动电话(价值1580元)时起贪念,乘营业员不备,将该电话抢走。现赃物已缴回并退回被害
    2023-06-11
    81人看过
  • 浅议转化型抢劫罪/韩艳春
    浅议转化型抢劫罪长春铁路运输法院韩艳春一、转化型抢劫罪的类型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在这二类转化型抢劫罪中,第一类是基于前提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第二类是基于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二者相对而言,“携带凶器”是静态的、消极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动态的、积极的。第一类可称为消极转化型抢劫罪,第二类可称之为积极转化型抢劫罪。二、笔者对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的理解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是离不开罪刑法定原
    2023-06-11
    95人看过
  • 刘晓磊抢劫、抢夺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7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磊,又名朱磊,男,21岁,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文化程度中专,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均自报)。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8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晓磊犯抢劫罪、抢夺罪一案,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2007)天法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晓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0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晓磊在本市天河区新塘迎宾街一间无名网吧内,趁被害人储静上网不备之机,抢走其放在电脑桌上的新少年时代牌K700型手机(价值人民
    2023-06-11
    462人看过
  • 柳彦明抢夺、抢劫案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易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彦明,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盘县羊场乡齐家寨村梅子沟组54号。暂住昆明市官渡区杨家地村45号,因涉嫌抢夺、抢劫罪于2006年4月27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易门县看守所。易门县人民检察院以易检刑诉字(2006)第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彦明犯抢夺、抢劫罪,于200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易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秉贵、高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彦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3日中午,被告人柳彦明在易门县西环路社区居委会对面岔路口,抢夺了妇女李美英一对价值1000余元的黄金耳环。2006年4月18日早上,被告人柳彦明在易门县
    2023-06-11
    465人看过
  • 郭翔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海刑初字第280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翔,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绥德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绥德市张家砭乡张家砭村渝林卫生学校。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6月17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1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翔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翔于2006年6月17日1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双榆树街心公园内,准备抢劫单身女子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起获尖刀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翔预谋抢劫
    2023-06-11
    498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如何认定抢劫案与抢劫罪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9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
    • 宁波抢劫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8
      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
    • 两男子用强光电筒照“瞎”人眼后抢劫,抢劫罪怎么处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2-16
      抢劫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 入户抢劫案件,入户抢劫包括那些案件?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2-22
      入户抢劫包括: 1、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庭院; 2、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盗窃行为,入户抢劫。
    • 抢劫案中持刀抢劫一般处几年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22
      一人抢劫持刀,致人轻微伤,没抢到东西,涉嫌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甚至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