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废止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38:29 332 人看过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集团公司):1992年7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临时工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5月2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文(沪府发〈1996年〉20号)废止。现就《临时工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问题的处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集团公司):

1992年7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临时工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5月2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文(沪府发〈1996年〉20号)废止。现就《临时工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临时工管理办法》废止后,企业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二、《临时工管理办法》废止前,企业按照此办法使用临时工,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在《临时工管理法》废止后,原合同仍然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三、《临时工管理办法》废止前,企业使用临时工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经街道或乡镇劳动服务所推荐,以及在街道或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过临时工用工登记手续,但未签订过“临时工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补签劳动合同。其中对在办理过临时工用工手续时有明确使用期限或填写过“招用临时工审批表”的,补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其规定的期限。

(二)对未在街道或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临时工用工手续,但签订过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其原订合同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

(三)对未在街道或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过临时工用工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以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同。

(四)企业未办理过临时工用工手续的,应当按照《上海市企业招工、退工管理办法》,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本市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补办劳动合同制职工用工登记手续。

(五)企业未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为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补建养老个人帐户。

(六)企业未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为临时工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补缴失业保险金。

四、企业以临时工名义使用,但退工时符合《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领失业救济金。

五、企业按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使用临时工的企业应严格按本意见办理,不得借故解除和他们的劳动关系。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0日 14: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临时工相关文章
  • 上海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任务、组织失业人员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并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经济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失业人员,是指难以获得其他就业机会、需由劳动行政部门安置就业或者自行组织生产经营自救的人员,包括:(一)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持有失业证明的人员;(二)“农转非”中待安置的人员;(三)其他按规定需由劳动行政部门安置的人员。第四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企业在开办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安置的失业人员,占企业全部职工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企业在存续期间接受劳动行
    2023-06-09
    356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金[2002]5号文)(以下简称《知》下发以来,大部分区县都能按照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征收、上缴、分配等方面的规范操作起到好的效果,但也有部分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未按《通知》要求进行规范操作,造成收费无可靠依据、出让金滞纳、需要返还出让金的项目不能及时掌握等诸多矛盾。为了进一步规范、有序操作,足额征收和及时返回、分配出让金,更好地为区(县)和开发商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执行。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纸质)及批准供地方式的有关文件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限及时报送备案,不得由受让人转交。未按《通知》规定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纸质)及批准供地方式的有关文件进行备案的暂缓返还土地出让金。二、出让金缴款情况表是出让金收款的依据,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通知》要求逐
    2023-06-10
    299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就《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1)54号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一)新办企业当年安置人员的界定1、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日期在当年第三季度前的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的时间为企业设立日期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这类企业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2、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日期在当年第四季度的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的时间为设立日期起至次年3月31日止,这类企业最迟可在次年3月31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二)现有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的界定现有企业新安置对象必须是当年度内新进本企业人员,对同一人在12个月内由同一企业退工后再招工的人员不能作为新安置对象;企业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政策结束后
    2023-06-05
    341人看过
  •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解读(三)
    《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的通知》确定医疗期。确定医疗期的工作年限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应从适用上述通知之日起起算。——《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关于医疗期处理问题》为什么会有这个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在劳动法律中有关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2个方面:一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二是当出现“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出现这样的情况,除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外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给予1个月本人工资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之所以有上面的新规定,在于不同时
    2023-06-05
    472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办公室及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工伤认定受理时效、认定条件(一)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以下简称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目前不受时效限制,今后国家或者本市对申请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
    2023-05-03
    266人看过
  • 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人社力发(2011)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以下简称居转户)工作,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职业资格下列人员可以按照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六条(激励条件)规定的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申请居转户:(一)持有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见附件1),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二)取得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岗位与工种(见附件2)对应的;(三)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二、关于远郊地区教
    2023-06-09
    61人看过
  •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医保操作和政策衔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发布日期:2006-12-6执行日期:2006-12-6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医保办:为进一步落实医保政策,完善医保操作,现就医保操作和政策衔接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认真执行。一、关于补发养老金人员的医保待遇补发养老金人员,按照社保部门认定的退休时间给予其相应的医保待遇和计入个人帐户。对补发养老金期间发生的医保待遇差额,由参保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二、关于信息更正人员的医保待遇参保人员通过社保部门更正其参加工作年月、退休年月或中途更正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的,按照社保部门更正的信息给予其相应的医保待遇和计入个人帐户。对信息更正前发生的医保待遇差额,由参保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三、关于被征地人员月度数据处理期间的费用结算被征地人员在月度数据处理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被征地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四、关于镇保转个保的等待期参保人员从
    2023-04-23
    148人看过
  •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阅读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第二条凡符合《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拆迁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建设单位应凭市规划局、市土地局的批准文件,提出拆迁安置方案,报被拆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发布拆迁通告,明确拆迁范围,限定拆迁时间;并通知被拆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第三条拆迁通告发布后,被拆迁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从建设需要,按项目建设要求按期搬迁。被拆迁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区、县人民政府同意的拆迁安置方案的基础上,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先拆迁腾地、后处理
    2023-04-23
    345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
    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载于本刊2000年第2期已于1999年12月6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房屋建设工程期权抵押设定房屋建设工程期权抵押,应当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整个建设工程范围为一个抵押物。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0年1月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若预售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小于整个工程范围的,可以以扣除预售许可证范围的剩余部分为整体,设定抵押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0年1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以整个工程扣除已预售商品房的剩余部分为整体,设定抵押权。二、关于新建商品房抵押和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经初始登记的新建商品房设定抵押权,可以分楼层分室号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经初始登记的新建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可以转让该抵押物,但抵
    2023-06-05
    393人看过
  • 关于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市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现就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对申请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实行执业前的统一培训和考核。颁发“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二、取得“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成为房地产经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三十天内,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外商投资的房地产经纪组织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备案。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组织和个体)向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房地产经纪组织须提交:1.备案申请书;2.五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3.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材料副本(壹套);4.房地产经纪人备案表。个体房地产经纪人须提交:1.备案申请书;2.业主本
    2023-04-22
    375人看过
  • 关于上海市工伤认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工伤认定工作的批复》(沪府[2003]57号),现就本市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本市工伤认定适用的范围、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对区县的认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内的企业的工伤认定工作。三、职工劳动关系所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原则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四、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
    2023-06-10
    110人看过
  •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本市船舶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市容环卫水上管理处、相关水域作业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4]32号),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48号)的有关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本市船舶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水域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主体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事业性市容环境卫生机构负责征收"。为此,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指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以下简称水管处)负责本市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水管处下设船舶生活垃圾收费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二、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和标准船
    2023-04-22
    303人看过
  • 上海市住房和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操作细则的通知
    浦东新区土地规划局、区县房屋管理(土地)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办公室(中心):为积极推进住房租赁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上海市关于实施城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局根据《实施意见》,制定了《上海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执行。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反馈。
    2023-05-07
    409人看过
  •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上海市城镇房屋纠纷仲裁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发布文号:沪房[1992]规字发第536号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经营公司,各系统房经营单位:为了认真贯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镇房屋纠纷仲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多次商议,现将执行《条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条例的适用1、《条例》生效后受理的房屋纠纷案件,如民事行为发生在《条例》生效前,适用于行为发生时的房屋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当时法规、规章、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比照《条例》执行。2、对于发生在《条例》生效前、延续到《条例》生效后的行为处理,《条例》生效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房屋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条例》生效后的行为适用《条例》。二、公房的分户、更改户名纠纷1、承租人与同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分列、更改承租户名的,应直接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出租人不同意或逾期不
    2023-06-06
    52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临时工
    词条

    临时工,是非长期性的员工,有的临时工属于派遣性质的劳务工,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有些是因用人单位某项目的需要,临时招聘的员工。不论是哪一种性质的临时工,基本都需要签订合同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临时工的性质虽然不同于正式员工,但是对合理劳动的... 更多>

    #临时工
    相关咨询
    •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意见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0
      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3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1-30
      一、租赁纠纷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1、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不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均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人主张合同权利。合同签订时间在前的承租人主张后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合同之一已实际履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主张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允许其变更诉讼请求,向出租人主张除合同实际履行之外的违约责任。 2、租
    • 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8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件号:鄂劳险[1995]180号 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
    • 上海市人社保问题障局应该怎样处理?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3-31
      1、原单位将《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养老保险手册》及其《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增减人员登记表》一并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将你的个人账户做减员,即从该公司的社保账户里将你减去。减员后,单位会将你的《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减员表》等相关手续交还于你。 2、当你办理转移手续时,与解除劳动合同期间肯定有一段间隔,此期间所欠缴费用,必须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辖
    • 上海外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6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当时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本条例实施后,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继续执行;当时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新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再适用《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