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死亡后刑事案件的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26 01:07:55 119 人看过

一、犯罪嫌疑人死亡后刑事案件的处理

若犯罪嫌疑人不幸离世,针对其所涉刑事指控自然便无需深究;如若此前曾对其实施过法律追究,相关机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或选择不予起诉、亦或是终止审理,乃至依法宣告无罪。

依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不进行刑事处罚的情况主要包括:涉嫌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不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某些特定特殊情况下,经过国家特意颁布的大赦令得以豁免刑罚;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但由于未主动提起诉讼或者撤回告知;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亡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中鉴定时间是否计入办案期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鉴定期间通常并不被列入办案期限之内。

详而言之,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明文规定,在立案侦查时期内,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案件实际需求,对案件中所必需的鉴定、检验、勘察等事项以及收集证据的各项活动进行妥善规划与落实。

但需注意,此种期限并不包括鉴定、检验、勘察等业务活动所需耗费的时间。

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更明确指出,对于在审判环节当中所需进行的鉴定行为,人民法院应根据需求以及经由受鉴定人所同意后,指定适合的鉴定机构予以执行。

同时,鉴定机构有义务于法律规定特定期限内出具鉴定结论意见书。

而在此期间,审判期限内的鉴定期限则不应计算在内。

所以,理论上讲,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刑事案件的鉴定期限普遍不会被纳入办案期限。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若案件审理流程中出现鉴定期限超过法定时效之情形,则可能对整个办案流程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作为办案人员,应对时间有充分考量,精密制定工作计划,同时时刻关注和追踪各类鉴定事宜的动态,以便保证案件得以顺利处理与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n(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n(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n(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n(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n(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n(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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