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抓紧制定更为详尽的量刑标准。
量刑决定是对社会很重要的决定,量刑不均衡问题,特别是死刑适用的标准不一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和强烈不满。所以,加强对量刑标准的研究,加强对具体量刑的规范和指导,已成为当前之迫切问题。由于量刑标准的细化涉及诸多罪名,诸多问题,所以我们只能根据各类犯罪的具体情况,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成熟多少制定多少,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改进。而就毒品犯罪而言,笔者认为现在已经具备了规范毒品犯罪量刑的条件。首先,细化量刑标准完全符合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其次,刑法为毒品犯罪的量刑规定了基本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幅度,为刑罚的进一步分格和细化奠定了基础;其三,刑事审判的专业技能、审判水平日益增强,毒品犯罪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完全有能力、有素材进行法理分析、综合考量,制定相对统一的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必须强调的是,为保证标准的权威性,这种标准必须是一个全国性的标准,是对过去各级法院内部掌握标准的总结和升华。负责制定和解释此标准的机关,必须是一个足够权威的部门,一个专门性常设机构,一个可以号令全国法院系统的部门,至少是最高法院。在制定标准时,针对不同的量刑档次,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各罪量刑应进行更精确的指导。可依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分成不同的罪级,适用不同的量刑。对于法定情节,何为情节严重,何为情节特别严重,应予明确界定,对具体适用予以指导。对法律规定应从轻、减轻,或者规定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对于各种情况下的具体适用,应进一步明确。如自首和立功,亦应细化不同具体情况,对具体量刑予以指导。再如累犯和毒品再犯,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但在具体个罪中,法定刑的幅度往往比较宽,而被告人的前罪刑罚各不相同,有的前罪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的却因犯故意杀人罪或抢劫罪或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更重刑罚。所以,虽然都应从重,但针对不同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从重刑期或刑罚是必须的。而不能错误地理解为从重处罚就应处以法定幅度内的最高刑或接近最高刑。此外,对于法定情节以外的其它情节,哪些应考虑,哪些不应考虑,如何考虑,对量刑的影响程度如何等等,都是应具体明确的问题。
总之,制定这种指令性量刑标准之目的,就在于在法定刑与无数具体个罪的宣告刑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从而形成统一的量刑标准,缩减自由裁量空间,使量刑日趋公正,日趋科学,从而实现普遍正义。同时,任何标准,任何细则都不可能穷尽一切,且自由裁量在某些案件、某些领域是非常必要和必需的,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亦规定了对特殊情况的应对措施。它明确规定,对特殊案件,是允许偏移标准的,但必须详细说明理由,直至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可以预见的是,在不远的未来,量刑身上的神秘面纱将被揭开,量刑将日益成为一个更加公开和公平的过程。量刑的具体标准是公开的,是易于外界了解和掌握的,可以在办案时援引和适用的,并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修正的。
一、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
死刑复核程序不是普通程序,而是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特别程序,是对死刑判决实施监督的一种特殊程序。笔者注意到,今年最高法院一改历年报告全国法院工作的贯例,仅报告最高法院自身的工作。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其公布的数字是:审结死刑复核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300件,同比上升16.28%,其中维持原判182件,改判94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4件。由于条件所限,笔者未能收集到仅涉及死刑复核案件的确切数据,但从上述数据分析,死刑案件审理的质量不容乐观,死刑复核程序实在是有着其重要价值的特殊程序,是必须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的重要程序。
二、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意义
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对死刑适用标准统一研究,统一适用,是理论界、司法界大多数人的共识,是统一死刑适用标准,避免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体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立法原义,提高死刑案件质量,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笔者亦热切期待着最高法院尽快对死刑复核现状进行改革,收回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早日出台统一的、指导各级法院具体量刑的细化标准,以实际行动切实解决量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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