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4:14:33 49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2)申请占用、挖掘的,应符合城市道路管理的要求;影响交通安全的,应符合公安交通管理的要求;3)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4)大型建筑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按时恢复道路原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办理材料

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适用于事业单位、其他社团组织、国家机关的申请;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适用于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大型建筑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的提供;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按工程实际施工情况提供。

大型占用、挖掘(顶管除外)工程提供。

原件。

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原件,一式两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陆丰分厅(网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业务窗口受理人员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和符合标准。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申请登记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退回补正材料,业务股室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业务股室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审查并前往现场勘查,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定。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4.领取结果。业务股室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陆丰市公用事业局市政管理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业务窗口受理人员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和符合标准。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申请登记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退回补正材料,业务股室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业务股室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审查并前往现场勘查,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定。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4.领取结果。业务股室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陆丰市东海大道龙潭中路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陆丰市公用事业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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