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基层法院可否拍卖船舶
基层法院是没有权拍卖船舶的,船舶扣押期间届满,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二十九条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第三十条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船舶的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船舶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是什么
导致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如贷款已如期偿还等。
2、因抵押船舶的灭失而消灭,但也可能有例外,即船舶灭失后,可以从船舶保险赔偿中优先受偿。
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应当注意的是,船舶抵押权消灭,仅是作为保证主债的担保的消灭,其担保的主债并非一定消灭。
4、因注销登记而消灭。例如,船舶拆解、沉没、失踪等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办理注销登记。我国《海商法》第20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一旦权利客体消灭,权利本身也随之消灭,所以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也就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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