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年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伟
余*伟申请进入**金年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双方于2002年4月9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2年5月11日至2003年5月10日,试用期为2002年4月12日至2002年5月10日。合同规定,余*伟为**公司的总报价工程师,并规定余*伟的月薪、奖金、保密补贴等。2002年9月30日,**公司认为余*伟工作严重失职,工作态度恶劣,并发现余*伟伪造同济大学学位,在**荣信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担任工程总监,决定对余*伟进行处理:被上诉人被免去首席报价人职务,立即解聘。同年10月28日,于伟办理离职人员交接手续
同年11月11日,于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公司于同年12月5日返还定金、支付奖金、工资等,**公司提出反诉,理由是余*伟以欺诈手段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资条款无效,要求余*伟退还工资差额并赔偿损失。2003年1月31日,仲裁委员会裁定,由于于伟在2003年1月6日和22日没有出庭,他将被视为撤回其申请,不支持**公司的反诉
Y*Wei和**公司分别于2003年2月9日和2月14日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在仲裁期间命令支持其索赔
初审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如果公司认为余*伟不称职,应提前一个月终止合同。现**公司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与余*伟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约。据此作出判决:1。**公司退还于*伟的押金;2、**公司于2002年7月至10月支付了Y*Wei的工资和奖金;3、**公司支付于*伟一个月的替代工资;4、**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向俞*伟支付经济补偿金;5、**公司就上述两项和四项款项向Y*Wei支付的经济补偿;6、拒绝**公司的索赔;7、仲裁费为600元,余伟100元,**公司500元
判决后,**公司拒绝接受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与余伟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判无效,因此要求依法撤销原判决并变更判决,支持**公司在原审中的主张
余*伟辩称原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二审认定,余*伟申请**公司职位时,余*伟提供的同济大学毕业证书及**荣信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相关职位均为伪造、虚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余伟的文凭是否伪造;2、劳动者持伪造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视为无效;3.如何处理此类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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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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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欺诈劳动者可以解除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06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欺诈劳动者可以解除。订立合同时一方存在欺诈手段,使对方订立合同违背真实意思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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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后发现用人单位有欺诈手段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03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未辞职情形下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前提是现单位无异议,如实告知新单位。如果现单位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而新单位则因为应对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劳动者隐瞒与其它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新单位察觉,随时可以劳动者欺诈为由解除合同,同时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