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an先生是北京一所著名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他对企业管理有很多研究。2000年5月,钱先生在海南与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订了合同。双方同意钱先生为合资公司的经理们做为期10天的讲座。关于讲课的劳动报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企业)支付乙方(钱老师)讲课费5万元,往返交通、食宿由乙方负责。”
5月20日,钱老师如期赴海南讲课。5月30日,企业财务人员缴纳钱老师讲课费,代扣个人所得税1万元,实际缴纳讲课费4万元。计算如下:
应交个人所得税=5万元×(1-20%)×30%-2000=10000(元)
交讲课费=50000-10000=40000(元)
钱老师10天的费用是:往返机票3000元,住宿5000元,伙食1000元,其他费用1000元。好友张先生探望,钱先生回京后10天的净收入是3万元。张先生是税务专家,经常为企业和个人做税务筹划。在他们的聊天中,钱先生提到了教学。在审阅了钱先生的讲座合同后,张先生指出,如果修改合同,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张先生建议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甲方支付乙方3.5万元讲课费,企业负责往返机票、食宿等费用,钱小姐想了想,觉得很合理
[分析]
这个案例涉及到劳动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根据《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因此,在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可以规定由支付报酬的人支付或者由取得报酬的人支付。张先生的建议很好地利用了这个
很多人在签订劳动报酬合同时只注重法律意义,却往往忽略了它的税务意义,因此不知道自己是否多交了税。从合同字面上看,我们似乎可以获得不少收入,但扣除应纳税额和各项费用后,实际收入远未下降。钱老师的情况就是这样的
张先生提出修改合同的理由是:
从企业方面看,企业的实际支出变化不大,甚至可能减少
首先,企业提供住宿比较方便,而食物问题一般都很容易解决。因此,这方面的费用可以比企业自理时节省,企业的负担不会增加多少
其次,合同规定的讲课费少,相应地,个人所得税也应该少交。因此,虽然修改后的合同规定企业应纳税,但实际上可以弥补少交的讲座费
第三,费用的分散和减少,使企业支付更加方便,也使企业愿意接受钱先生的意见,最好的结果是他的收入可以增加。而且,由于他有更多的机会在外教书,如果他每次都能挣更多的钱,一年的总收入增长是非常可观的,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个人经常会遇到提供劳务的机会。此时,不同的签约方式可能带来不同的效果,对个人经济收入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设计和安排合同签订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般来说,在签订合同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这是因为它可以减少个人劳动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也不会增加企业的额外负担
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将一项劳务活动分成若干次,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报酬所得实际适用三级累进税率。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于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小的税率相对较低,因此在加总税款后,税额低于合并支付时的税额
我们必须注意合同中的条款来解释谁将纳税,如果付款人不同,实际收入也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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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是什么样的?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9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所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为避免和减少劳动纠纷,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和自己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岗位、期限、工时制等主要条款,合同看清楚后再签订,否则一旦用人单位改变约定的条件并且将不利条件写入劳动合同中以后,劳动者就处于不利地位了。对于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