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五十五条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8 17:01:26 57 人看过

1、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会立案的情形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需要移送案件的情形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需要撤案、结案的情形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三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六十七条【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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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0日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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