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城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市区(不含呼兰、阿城、双城区)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一)实施范围
使用磨盘山水源、通过城市管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含“一户多表”)的居民用户,其中“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照水表计量的用水量计收水费、“一户多表”居民用户按照各分表计量用水量之和计收水费。
(二)各阶梯水量与价格
第一阶梯: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水量在150立方米(含)以下的,水价标准执行每立方米2.40元。
第二阶梯: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水量在150立方米至250立方米(含)的,水价标准执行每立方米3.60元。
第三阶梯: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水量在250立方米以上的,水价标准执行每立方米7.20元。
对确因家庭户籍人口较多导致用水量增加的居民用户,在5人基础上,按照每增加1人、年增加30立方米用水量的方式增加第一阶梯水量基数。
(三)计量缴费周期
以年度(12个月)作为1个计量缴费周期。1个计量缴费周期中的居民用水户用水量,按相应阶梯水量及阶梯价格计收水费。用水量在计量缴费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对变更或注销用水户名的居民用户,变更或注销之日前发生的不满一个计量缴费周期的用水量,均依据一个计量缴费周期的相应阶梯水量额度、按实际发生抄表水量计收阶梯水价。
(四)其他配套政策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未安装水表的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其生活用水价格在第一阶梯水价每立方米2.40元基础上上浮0.20元,执行每立方米2.60元。
对使用其他水源、由其他管网供水的“一户一表”(含“一户多表”)的居民用户,其第一阶梯价格为现行水价标准每立方米1.80元,阶梯水量、阶梯价差比例、计量缴费周期等参照上述标准和规定执行。
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其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1.30元标准。
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和《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其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2.40元标准。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
(一)采纳“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是必要的”的意见。
其理由: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不仅是深入推进价格改革、让价格信号真正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更好地发挥引导资源配置作用、激发市场活力的迫切要求,而且更是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在全市形成节水光荣的浓厚氛围、推进我市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和长远之计。
(二)采纳“合理确定一、二级水量,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的建议。
其理由:科学合理确定一、二级水量,覆盖面高于国家和省的原则比例,既参照了国家关于我省第一、二级人均用水量的建议值,又充分考虑了我市居民用水实际和家庭人口数量的个体差异;既符合国家和省的原则覆盖率政策,又为百姓预留了长远用水空间;既加大了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力度,又提升了广大市民的节约用水意识,引导了节约用水。
(三)采纳“不上调基础水价,切实减轻群众用水负担”的建议。
其理由:暂不考虑供水成本与价格“倒挂”因素,不上调基础水价,将现行居民供水价格作为第一阶梯水价,既贯彻了国家和省关于“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的要求,又减轻了百姓用水负担;既保证了阶梯水价制度的顺利实施,又确保了价格改革不影响广大市民的正常生活,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和企业对公用事业的社会责任。
(四)采纳“将其他低收入边缘困难家庭纳入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建议。
其理由: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是政府的份内职责。鉴于我市目前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三类困难群体界定清晰,且都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此次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本着区别对待的方式,对以上三类困难群体分别实行优惠政策,真正体现政府的温暖。
(五)采纳“加大水表改造和进户管网修缮力度;努力降低供水成本,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建议。
其理由:加大水表改造和进户管网修缮力度,有利于实现用水的智能化、科学化、公平化管理,更有利于全面实行阶梯水价制度,从而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节约用水;努力降低供水成本,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有利于供水企业强化管理、内部挖潜、节能降耗、树立形象,更有利于降低水价,使广大市民受益。
(六)采纳“加大管理力度减少跑冒滴漏;加大非居民用户用水监管力度”的建议。
其理由:加大管理力度减少跑冒滴漏,有利于控制水资源无谓的浪费,防止不合理负担转嫁到百姓身上;加大非居民用户用水监管力度,有利于遏制偷水窃水用水,约束过渡用水,从而与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共同发力,全方位控制水资源不合理使用。
(七)暂不采纳“加大价差比例,对浪费水资源形成惩罚性价格约束措施;对节约用水典型给予适当形式奖励”的建议。
其理由:为真正体现以人为本,切实促进社会和谐,实行阶梯水价要充分考虑我市实际和百姓承受能力,最终目的是既提高广大市民的节约用水意识,又保证不过度增加群众生活负担;关于对节约用水给予经济上的奖励,国家政策层面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层面难以准确界定,当前,更需要树立和表彰节水典型、宣传和弘扬节水行为,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光荣的浓厚氛围。
(八)暂不采纳“通过中水利用等技术手段转变用水方式、实现居民用水循环利用”的意见。
其理由:据专家介绍,目前,已经没有中水这一概念,取而代之的是再生水的概念,系指各种污水经深度处理后达到某种使用目的的用水。从技术层面看,居民家庭使用再生水尚处于试验阶段,从我市居民供水管网条件看,短时间内也无法实现再生水利用。对于非居民而言,利用再生水进行市政绿化和道路冲洗等是可以实现的。
(九)不采纳“提高执行居民供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上浮幅度”的意见。
其理由:此类用户水价标准略高于居民水价,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要求,且参照了大多数城市的做法,虽然这类用户在全市占一定比重,但多为学校、福利院等非营利性机构,承担着特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如果提高此类水价上浮幅度,势必加大其负担,影响其正常运转,间接的也会传导给终端人群,产生连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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