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目的的概念及特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6 09:10:15 375 人看过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的概念有三种观点:广义说义为,刑罚目的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制定刑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劳改机关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中-义说认为,刑罚目的批制定、适用刑罚的目的,即国家制定刑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狭义说认为,刑罚目的批适用刑罚的目的,即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笔者认为,将刑罚目的仅仅理解为制定或适用的目的,视野过于狭窄,比较起来,广义说较为合适。

刑罚目的具有如下特点:

1、刑罚目的贯穿于刑罚的制定、适用、执行的全过程,而不是限于某一阶段。

2、刑罚目的是预先设立,存在于制定、适用、执行刑罚之先或之际。

3、刑罚目的是希-望取得的效果,是一种主观愿望,这种愿望可能变为现实,也可能与现实有相当的距离。这是因为目的的实现还需要借助其他许多因素的配合。

一、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的怎么处理

再犯新罪的就要另外判决。

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是想通过对其判处刑罚但不予关押而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违反缓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的行为,就说明这种目的已达到,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没有必要再执行了。

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说明他没有真诚悔改,适用缓刑达不到改造的目的,那么,不论其犯的新罪是何种,是重罪还是轻罪,都应撤销缓刑,在对其前罪后罪实行并罚的基础上,将其关押执行。

二、缓刑考验期内在犯过失犯罪怎么办

缓刑考验期间如果过失犯罪只要是构成犯罪,都要撤销缓刑,不但这样,还要与原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一起执行,不分故意还是过失。

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刑罚处罚的标准,就应用刑法来评价,从而定罪量刑。而量刑同样也是依据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量刑就高,反之已然。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则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综合衡量。而主观恶性,只是包含于犯罪的情节,是主观方面的内容。所以对缓刑考验期间又过失犯罪的罪犯,以其主观恶性不大为理由,认为可以再判处缓刑,是片面的。

其次,从过失犯罪的罪过形式上看,其主观恶性不小。

犯罪的罪过形式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过失犯罪的罪过形式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出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而违反了某种制度或规定,以致发生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过失犯罪的罪犯,均以违反了某种制度或规定为前提,其对相关部门制定制度或规定的重要性是明知的,都知道凡制定某一项制度或规定都是在避免某种危险,否则会发生严重的危害性。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基于某一目的,故意违反了制度或规定,导致发生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以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对犯罪人宣告缓刑,既不是无罪判决,也不是免除刑罚,而是以刑罚的强制力为后盾,以犯罪人在缓刑期内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保持着执行刑罚的可能性。对于缓刑犯罪来说,宣告缓刑迫缓刑犯严格管束自己,检点自己的行为,以免重落法网,这正是刑罚的威慑力所致。因此,缓刑并非脱离刑罚的强制性而独立存在,而是在保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影响下才能有效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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