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中价款数额如何确定
买卖合同的价款,又称买卖合同的价格,或称为价金,是指买受人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向出卖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价格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对价款的确定,如果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价款作出明确约定的,则应按其约定确定,对此并无争议: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价款未作约定或者约定并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第2项的规定处理,而结合《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的规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合同的价款:
(一)根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此时所指的交易习惯包括在商业交易中形成的各种各样的价款确定习惯,如一些贸易术语,即在多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将费用与标的物价格本身进行挂钩后形成的一揽子价格术语等,又称为价格条件或者贸易条件等)
(二)按照上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价款时,则依照《民法典》第511条第2项的规定,价款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二、买卖合同中关于支付价款的要求
支付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是买受人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义务,对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作了如下的规定:
(一)支付价款数量的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方式处置: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
3、依法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二)支付价款的地点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方式处置: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的习惯确定;
2、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营业地点支付;
3、有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三)支付价款时间的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价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方法处置: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的习惯确定;
2、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四)其他。
三、买卖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买卖合同的价款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范围,可以对价款的数额、支付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若双方当事人对价款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或是约定不明时,则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价款这一事项。
(一)如果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价款作出明确约定的,则应按其约定确定。
(二)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价款未作约定或者约定并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而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合同的价款: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此时所指的交易习惯包括在商业交易中形成的各种各样的价款确定习惯,如一些贸易术语,即在多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将费用与标的物价格本身进行挂钩后形成的一揽子价格术语等,又称为价格条件或者贸易条件等)。
2、按照上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价款时,则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价款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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