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根据法律规定,保管合同中约定了保管费用的,寄存人应按约定支付保管费;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偿保管。
一、寄存人可以随时领走保管物吗?
可以。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我国民法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二、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保管人的义务主要是五个,即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亲自保管义务、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因此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的有关规定,保管人在未征得寄存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即应当亲自保管保管物。
三、保管物损坏保管人要不要赔偿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且寄存人未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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