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罪刑罚完毕又犯偷越国境罪会处罚吗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又犯偷越国境罪还会受到处罚。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偷越国境罪被认定为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有哪些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偷越,主要表现为不在出入境口岸等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或者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在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只要出入境证件形式合法,就不得认定为偷越国(边)境。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偷越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成立本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5)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走私犯罪人偷越国(边)境的,是走私罪与本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偷越国边(境)叛逃的,以叛逃罪论处,也不另认定为本罪。
三、偷越国边境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是什么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明知走私行为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而是枉法处理,以罚代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实质上也是一种“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犯罪行为。但其与本罪的“放纵走私”又有一定的不同。
本罪的“放纵”行为是对走私行为不作任何处理,而后罪的“放纵”行为,则可能是行政执法人对走私行为的降格处理,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等,从社会危害性上讲,比本罪的“放纵”行为要轻一些。因而在实践中,应当按照《刑法》第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来定罪处罚。
四、偷越国边境罪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是什么
海关人员与走私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故意使走私行为得逞,其实质上是海关人员和走私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只不过分工不同,故应当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事先有无通谋”是区分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事前已相互通谋并互相勾结实施走私行为的,则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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