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8:55:07 205 人看过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3]12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转发给你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铂金首饰消费税具体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和要求执行:

一、铂金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铂金首饰销售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的业务。

二、从事铂金首饰销售、或兼营其他货物销售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铂金首饰零售业务的销售额。

三、纳税人从事的铂金首饰零售业务,应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印发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京国税[1996]573号)的规定要求,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铂金交易,加强铂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铂金及铂金制品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进口铂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

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

进口铂金平均单价=Σ{[(当月进口铂金报关单价×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总价值]÷(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数量)}

金额=销售数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1+17%)

即征即退税额=金额×17%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17%)

金额=成交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17%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四、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铂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

七、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八、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九、黄金交易所铂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6日 12: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章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2]113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我市旧货经营单位(无论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下同)及旧机动车经营单位,凡符合“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条件的,应于2002年5月20日前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按4%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减半征收增值税(以下简称“减半征收”)的申请审批手续,报送书面减免税申请,工商执照复印件并填写《旧货和旧机动车经营业务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申请表》(样式附后,各局自印),经主管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批复样式附后,各局自印),方可执行“减半征收”的政策。二、对旧货经营单位及旧机动车经营单位既经营旧货或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
    2023-06-07
    405人看过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
    国税各分局、区局、各区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一、确认深圳市**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属下部门(具体单位名单附后)为特区内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二、宝安、龙岗两区的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由企业申请,经宝安,龙岗两区的国家税务局与区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分别上报两局。三、上述经确认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其销售的粮食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向国税征收机关申请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免税销售的粮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本通知下发后,对于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凭
    2023-05-03
    385人看过
  •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发布部门: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青财税?[2002]?5号各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二00二年一月二十日财税?20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经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通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承
    2023-06-07
    64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10-22生效日期:2002-10-22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2]269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以下简称《109号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109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中“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是指酒类生产企业设立有关联关系的独立核算销售公司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情形。请依照执行。2002年10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基层税务机关在白酒专项检查中发现了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处理尺度难以掌握的业务问题,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
    2023-05-05
    226人看过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深国税发[2005]222号深国税发〔2005〕222号各区、分局,各业务处室: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同时又无法证明货物仍在代销方的,视同销售实现。二、《通知》第五条,一般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一)属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二)属于《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深国税函〔2004〕206号印发)规定取消资格的情形。其他情形不得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三、《通知》第七条所述的运输发票,应与固定资产无关,其他方面应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2号)等文件要求,才能计算
    2023-05-03
    53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5]14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五年一月十三日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15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人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以及电力产品生产、销售特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三条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
    2023-05-03
    352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它通常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等都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包括: 1、公司的资本不必划分为等... 更多>

    #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咨询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 国家税务总局如何规定契税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0
      1.关于契税交税比例,《契税条例》是这样规定的:“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契税计算方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机关是哪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11
      对税收行政处罚不服,只能向做出处罚的稽查局、税务所所在的地税局提起复议。 比如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处罚了你,你不服,你只能向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 这点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复议,是有专门规定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
    • 国家税务总局偷税漏税了怎么办?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22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嫖娼怎么处理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08
      1、嫖娼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监委的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