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和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区别解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8:35:02 223 人看过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区别如下:

1、债务履行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原合同的债务人仍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第三人代为清偿由第三人代为债务人清偿;

2、债权主体不同。债权转让时,第三人或者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由第三人向原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履行;

3、第三人的主体地位不同。在债权转让中,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债权全部转让的,第三人完全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即使部分转让,第三人也会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而且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只是债务人履行的助手,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4、履行不力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应当向第三人即新债权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能清偿的,由债务人承担不能履行的责任。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

1、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法律特征为:

1、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因而,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的当事人。

2、债权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在债权全部转;时,原合同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在债权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3、债权转让的对象是可以转让的债权。

2、第三人代为清偿是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的一种,它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合同债务。其法律特征是:1.第三人的履行义务是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的。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一般是期待债务人亲自履行债务。但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础原理,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以后,第三人同意代为履行的,也可以由第三人人为履行。2.由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3、没有发生债的转让。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只是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如果因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作出履行或者履行不当,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请求履行。

3.二者区别: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均涉及合同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三方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主体和权利享有主体都有所变化等,但是,他们之间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1)债务履行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仍是原合同的债务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代债务人进行清偿。

(2)债权享有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享有债权的为第三人或者原债权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向原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履行。

(3)对债务履行主体的意思要求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合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无须征得其同意。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任何经济纠葛,如果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则必须经过第三人同意,因为任何人不能未经他人许可给他人设定义务;另一种情况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经济纠纷,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此种情况下,因第三人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直接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进行清偿,而无须经过第三人同意。

(4)第三人的主体地位不同。在债权转让中,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是债权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即使是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的第三人只是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5)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债权转让中,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要向第三人即新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而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的第三人如果不能清偿,则由债务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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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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