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实股权转让后仍担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1 20:01:40 437 人看过

股东出资不实,股权转让后仍需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即使股权发生了转让,原股东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执行规定》中规定的开办单位实际指的是企业的投资者。出资不实,当属于原股东的行为,在原股东向新股东转让股权时,一般来说,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均登记为注册资金到位,虽然这种登记虚假,但新股东出于对工商登记机关的信任,有理由相信其真实性,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原股东的责任。

一、公司注销注册资金要实缴吗

公司注销注册资金不用实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特定情形时,即使股东在章程上没有义务缴纳出资,但法律规定时,仍需以未缴出资仍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在注销前一般要对债务进行清偿。公司现有资产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公司股东未如实出资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所以这种情况下需要补缴未完成的出资。

二、公司法人欠债股东受不受牵连

公司法人欠债股东受到牵连,《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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