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无效会导致合同无效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1 19:12:09 145 人看过

物权无效并不会影响合同效力,导致合同从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物权无效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也是相当严重的,很大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权利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什么是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享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权利,因此又称排他权效力。前面讲过物权与债权的性质不同,物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是物权与债权在性质上的根本区别之一。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基本含义是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性质相互矛盾的物权。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基本含义:

(1)同一物之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无论该物被何人占有,物之所有权只有一个。如有数个主体主张各自享有独立所有权,则需通过一定法律程序确认所有权人。物之所有权只有一个,但同一所有权可为多个主体共有。在共有状态下,亦只有一个所有权。

(2)同一物之上不能设定两种互相冲突的他物权。某些他物权彼此相容,可同时存在,如同一物之上可设定数个抵押权,也可设一抵押权,再设质权。某些则不相容,如同一物之上不能设定两种皆以直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又如不可在同一块土地之上设定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亦不可在同一器物之上设定两个质权。因此类物权,皆以占有为内容,必产生排他性占有。

(3)物权人有权排出其他一切人对其物权的干涉妨碍。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主体,负有尊重他人物权,不干涉不妨碍物权人自主行使物权的义务。物权人有权禁止和排除他人的任何方式的不当干预和妨碍并可请求法律的救助。

二、物权追及效力如何

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标的物无论流于何处,无论落于何人手中,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物权人都有权追至物之所在而行使物权。物权是对世权,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尊重他人物权,不侵害他人财产,不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义务。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他物权的标的物转移至何处,物权人都有权对其权利客体行使权利。物权追及权的主要表现有:

(1)所有权的追及效力。当所有权标的物被无权处分人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所有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此时物权的追及效力表现为物上请求权。

(2)他物权的追及效力。如抵押权的标的物被抵押人擅自转让给第三人时,抵押物上附着的抵押权依然存在,抵押权人有权追及至抵押物的所在行使抵押权。

追及效力是否为物权独立的法律效力,学界素有争论。否定说认为追及力不是物权的独立效力,追及效力可以包含在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的请求权效力之中。如果将追及效力理解为物权人可以追及到他人的权利,则物权的优先权规则即可解释,如果将追及效力理解为物权人可以追及到他人非法占有的物权标的物,则物权请求权规则即可解释,故无需另将追及力视为独立的物权效力。肯定说认为追击权应当是物权的独立效力且不同于物权请求权,物权的追及力需通过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加以实现。本书认为,物权的追及力和物权的请求力不能等同,物权追及力一般只限于物权人对其标的物丧失占有情形,体现为权利人与物分离之后,无论该物辗转流于何处,物权人都有权追索,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权利,但追索丧失占有的财产要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具体而言需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才能实现,二者关系中,追及力是基础,请求权效力来自于并取决于追及权效力,二者是有区别的,故将追及力与请求力视为一体不当。此外,物权的优先力也不等同于物权的追及力。如前所述,物权的追及力针对物与权利人分离之情形,权利人有权追索,从而最终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实现物权。物权的优先效力针对同一物之上并存多项权利时何种权利优先实现的问题,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物权与物权并存时,依法定或依约定确认某一物权优先于其他物权,依次排定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

物权的追及效力并非绝对,在一定条件下,物权追及力会受到限制。例如善意取得制度,就限制了物权人对其权利标的物的追索。无权处分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第三人通过法律行为取得该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则物权人不能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非法处分人赔偿损失。又例如取得时效制度,也限制了原物权人对财产的新的所有权人行使追索权。不过,在现代社会中,物权追及力的现实社会意义已不是特别重要,因为现代社会强调发展经济,鼓励财产流通与财产的利用,注重保护财产的交易安全,财产交易安全相对于恢复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权和占有权,其社会价值更为重要。同时,现代社会的物质供应日益丰富,人们并不一定需要追索原物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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