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关于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5〕42号)()
全文关于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加挂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牌子的函》(粤机编办发〔2015〕42号)及市委七届第90次常委会议精神,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在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加挂牌子。具体机构编制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和制度,拟订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拟订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研究片区发展重大问题。
(三)研究、推动出台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改革、投资、贸易、金融、人才等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具体协调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和澳门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事务,深入推进珠澳服务贸易自由化。
(五)统计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共信息。
(六)承担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交办的工作,负责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机构
将原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11个工作机构,调整优化为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12个工作机构,正处级。
(一)办公室。
负责办文、办会、督办工作;负责机要、保密、档案工作;负责信息、宣传、信访、应急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工作;承担与市人大、市政协的联络工作。
(二)党群工作部。
负责党建、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负责人才引进、储备及服务工作;负责群团、统战、民族宗教事务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室。
负责政策法规、体制机制创新和综合改革研究;拟订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负责法制建设及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
(四)发展改革局。
负责拟订区域发展战略、经济发展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推动可持续发展、扩大开放、粤港澳合作等重大改革工作,负责区域投融资和重大项目推进;负责统计分析工作。
(五)商务局。
负责推进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工作;负责外商投资审批、备案等工作;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负责产业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加强公平贸易管理等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政务服务、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通关制度创新、协调口岸联检单位等工作。
(六)金融服务局。
负责推动金融创新工作;联络金融监管部门,落实各项金融管理制度;协调引进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和交易主体;负责深化与港澳金融机构合作,推进与港澳金融市场对接。
(七)澳门事务局。
负责组织落实粤澳、珠澳合作协议;组织实施与澳门合作相关的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和投资项目跟踪服务,与澳门建立全面深入的沟通联络机制;负责对外交流合作,促进与澳门社会事务合作。
(八)财政局。
负责拟订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草案,管理财政收支;负责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负责财税、国有资产监管等工作。
(九)规划国土局。
负责城市发展规划研究;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总体规划、城市更新规划等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利用、地质矿产、测绘管理、地质灾害防治、房地产管理等工作。
(十)建设环保局。
负责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人防工程和跨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负责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负责港口、水务、三防、农林渔业、交通运输等工作。
(十一)社会事务局。
负责拟定社会事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旅游、卫生、计生等工作;负责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社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综合执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打击走私、司法保障、防邪教、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横琴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人员编制
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编制97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3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任主任)、纪委书记1名;主任1名、副主任4名;工作机构领导职数36名(处级正职12名,处级副职24名)。后勤服务人员数20名。
四、其他事项
(一)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内设3个处,分别为秘书处、公共关系处、后勤保障处,均为正科级建制。3个处各设处长1名(分别由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副处长1名(科级副职)。
(二)原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职责由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珠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4日
《关于公布横琴新区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审批目录的通知》()
(珠横新办{2013}4号);《关于公布横琴新区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审批目录的通知》(珠横新办{20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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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文物保护法对保护范围明确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有哪些特殊规定山西在线咨询 2022-01-20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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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规定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是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文物认定工作,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根据工作需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文物管理机构实施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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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文物保护单位退休年龄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6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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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法规定青海省实施文物保护条例有什么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0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改变文物结构和原状的,或者对附属文物擅自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