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收到危险通知时,保险人的答复义务。为了使保险人控制风险,预防或减少损失,各国保险法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保险合同成立前,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和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有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通知被保险人,提供相关信息,防止和减少损失。根据现代保险法理论,保险事故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事故的实现是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义务的法律事实要件。因此,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发出的保险事故发生通知是极其重要的,其主要目的是使保险人能够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保险标的的剩余部分,减少损失,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有鉴于此,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事故通知的义务。如果不及时履行义务,在实践中可能导致不良后果。但是,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定位是确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便捷的依法救济,从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此外,采用责任限额内无过错责任原则,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这使得保险事故的成功判定在制度上较商业第三人保险更为简单明了。因此,《条例》并未对被保险人规定通知义务。相反,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时,即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的有关通知时,保险人的及时答复义务,应立即给予答复,并将具体情况告知对方公司的赔偿程序。正确理解和运用本文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道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及时向执勤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对人身伤亡的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立即撤离现场的,应当及时向执勤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然后协商解决。根据这一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协商的,可以自行通知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抢救伤员所需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医疗机构缴纳相关费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了解保险事故发生的途径可以是被保险人的通知,也可以是公安交管部门。虽然在实践中,被保险人通常会主动向保险公司告知保险赔偿情况,但事故的通知并不是他们的法定义务。
2。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契约关系,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侵权关系,受害人与保险人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受害人不得将保险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人,也无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但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保护受害人权益的价值取向,本文赋予受害人交通事故发生后通知保险人的权利,以免因被保险人的过失影响受害人的及时救济延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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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根据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时,一般可不退还其已收取的保险费,并有权在其保...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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