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中的追偿权,又叫国家求偿权,是指因各种冤、假、错案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失的,国家在向受害人赔偿以后,继而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或具有法定情形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的权力。
刑事赔偿中国家追偿权的行使,涉及司法人员的德能勤绩以及声誉和一定的财产利益,所以要严格把握,谨慎运用,为此,大多数国家对追偿权的构成规定了严格的构成要件。
(一)致害人须有故意、重大过失或法定情节。
(三)追偿的数额应以向受害人赔偿的数额为限,一般情况下少于这个数额。
(四)追偿时应考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程度、经济承受能力等各方面的因素。
国家赔偿中的追偿是一种行政行为,并且是内部行政行为,与民事赔偿相比,有以下特点:
(1)刑事赔偿中追偿者与被追偿者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而在民法上,追偿者与被追偿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2)刑事赔偿中的追偿程序一般不以诉讼的方式解决,而民法上追偿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3)刑事赔偿中的追偿是以惩戒为目的的。
(4)刑事追偿一般是部分追偿,极少有全额追偿,而民法上的追偿是全额追偿。
(5)刑事赔偿中的追偿在进行时还可以进行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而民法上的追偿不会同时以相同的理由进行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由此可以看出,追偿权是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更进一步探索,就是监督权中的追究权,是一种公权力。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平衡国家、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害人三方面的关系:一使受害人尽快取得赔偿,二使国家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三使国家财政负担适当减轻。
根据我们的国情,司法人员收入不高,倘若要追偿,对司法人员经济上将会产生很大的压力,势必影响其工作积极性。目前能做的就是:主要在于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适度提高其收入,在追偿中慎重考虑被追偿人的经济状况和主观过错程度,以部分追偿为主,并采取从工资中逐步扣除的办法,追偿的目的是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所以要防止削弱其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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