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梅江区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4:24:09 13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和三级风以下天气条件的;2)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明确看护人员的责任,事先开设好防火线,准备好扑火工具;3)制定扑火应急预案,落实其他相关安全防范措施的;4)允许申请野外用火范围:从事林业、农业生产性用火的;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在森林防火区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的;其他需要野外生产用火的。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为个人的核对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企业的需提交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载明用火时间、具体地点、用火范围、防火措施和具体事由等

举办大型活动用火的,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梅江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梅江区林业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现场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和勘察审查现场,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野外用火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原因。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梅江区林业局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梅江区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全,出具补办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后再申请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进行勘察审查现场,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审核决定,并出具《野外用火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梅江区林业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53号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江区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1995年)

第五条在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森林防火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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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8日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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