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减资登记后未出资股东的责任是可能会构成抽逃出资,实际减资股东虽然不具有抽逃出资的主观故意,但瑕疵减资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在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方面,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可以比照适用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确定股东责任。
一、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怎么办
一方面,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由于减资本身对该等债权人并不产生拘束力,公司股东仍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减资在实质上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结果,且公司减资的受益人系股东自身,因此,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就其减资部分亦不能免除责任。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具体应当承担的责任,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保证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实践审判中可类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判令公司股东在减免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三)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公司法以上的规定,都是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所作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是上述所称的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第一,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二、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同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是《公司法》第209条所明令禁止的行为。
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三、哪些行为会构成抽逃出资罪
(一)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三)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四)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五)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抽逃出资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或者公司成立之后,也就意味着对于抽逃出资罪的成立适用于特殊的情形,另外就构成本罪的主体要求来看,也不是任何普通人都能够以本罪论处的。一般要求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公司的股东才能构成本罪,毕竟只有这二者才对公司有履行出资的义务。
四、入股的资金能否退还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当股东退股时,一般是不直接退还资金的。股东退股的方式有:
1、股权转让。这是很多公司常采取的方式,因为这相对简单方便。
2、减资方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履行一定的表决程序和议事程序,同时还要进行公告和通知债权人。
3、公司回购方式。在达到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注意回购的法定情节。
4、清算方式。这是通过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这种方法很少被使用,除非公司确实无法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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