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市政道桥/管线工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0 17:52:12 69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2)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各项要求;(3)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4)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符合规划条件要求。

二、办理材料

需提供测绘单位资质资料及规划部门查验文书。

1.批准文件应合法、详实、有效;

2.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3.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并说明复自原件,原件送校核。

需在澄海区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下载并填写(网址:http://chsp.st.gov.cn/)。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澄海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校核,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校核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作出校核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校核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校核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和部门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住建局工程规划管理股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区住建局工程规划管理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校核,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校核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作出校核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校核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校核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和部门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住建局工程规划管理股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受理人在竣工验收核查过程中应配合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提供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澄海区凤翔街道秀水路凤翔街道办事处东侧澄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澄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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