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21:11:40 340 人看过

发布部门: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已经2003年8月21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义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韩*群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应当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二)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五)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单位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关联法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失业保险的投入,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失业保险费足额征收,保障失业保险待遇按时支付。

第五条参保单位应当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代扣代缴参保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中央驻各单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二)、(五)项规定的参保单位按照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保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行政事业费或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参保职工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组织清算时应当通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工资同一顺序清偿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第九条参保单位应当每半年向职工公布一次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缴费记录,每半年向社会公告一次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支出情况。参保职工可以向本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及时为其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具体统筹方式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建立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用于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使用。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一季度应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5%的比例,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缴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当期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的,应当使用历年结余。使用结余后仍不敷使用的,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使用省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平衡各设区的市失业保险基金余缺和适当向失业压力大的地区倾斜的原则审核确定并及时拨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02: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失业保险相关文章
  •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三)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第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依法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在失业保险基
    2023-04-23
    224人看过
  • 山东省产假规定2022
    一、山东省产假规定2022山东省关于产假的规定是: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国家规定的产假,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二、国家规定的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三、山东省关于产假的规定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后称条例),符合法律和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皆可在国家规定的产假的基础上,额外增加产假的期限。1、产假增加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2、陪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3、育儿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4、其他福利
    2023-03-21
    143人看过
  • 山东省探亲假规定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路程假。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关心分居两地职工的生活,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之安心地工作,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国务院从1958年起建立了职工探亲假制度。具体内容如下:(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1、探配偶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2、探父母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3、在杭省直单位
    2023-04-25
    293人看过
  • 安徽省领取失业保险金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分别简称单位、职工)。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按规定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承担劳动保障
    2023-05-05
    130人看过
  • 山东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为适应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新形势,制止恶性竞争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保护和促进民族保险业健康发展,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产险)、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产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本公约一经生效,各签约保险公司无条件执行。第一章规约第一条坚决执行保险监管机构审批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除规定的费率优惠外,任何公司不得给予投保人任何形式的退费和回扣。第二条严格按规定支付机动车辆险代理手续费。手续费支付对象为专业代理公司、兼业代理人以及个人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每笔代理业务手续费不得超过8%;在财产险全部代理业务手续费支出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前提下,专业代理公司每笔代理业务手续费的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该业
    2023-04-23
    157人看过
  • 昆山领失业保险要交哪些东西
    一、昆山领失业保险要交哪些东西昆山失业金在领取前需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证明及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二、申领失业金流程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
    2023-04-23
    213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并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外,还要将部分资金用于... 更多>

    #失业保险
    相关咨询
    • 山东省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20
      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同时满足以上三个要求的,可以领取失业金。 正常来讲,您主动辞职违反了第二款的规定,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 但是您如果能在辞职的时候与公司协商,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一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21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八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4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组织清算时应当通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工资同一顺序清偿应当缴纳的费。
    • 山东省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6
      伤保险参保范围,用人单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供养直系亲属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书,在民事赔偿完后: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缴费比例;属交通事故的、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申报时、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工伤(亡)兼有
    •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新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09
      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