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办产权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0 07:32:21 56 人看过

一、没办产权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如果拆迁安置房没有不动产登记证书,当事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一般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没有约定解除条件的合同还是否可以解除

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条件也可以解除,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是否可以实现合同目的。但不是有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合同,而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是否可以实现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二)与主要债务履行相关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迟延履行。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不是否可以实现合同目的。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是否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四)不定期合同。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五)在不归属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有失公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只是此时当事人并不当然拥有解除权,必须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决定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必须先协商,协商不是否可以才是否可以提出。

(六)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是否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是否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合同未约定解除条件是否可以否解除合同

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条件也可以解除,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是否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但不是有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合同,而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是否可以实现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二)与主要债务履行相关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预期违约

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迟延履行

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不是否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是否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四)不定期合同。

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五)在不归属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有失公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只是此时当事人并不当然拥有解除权,必须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决定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必须先协商,协商不是否可以才是否可以提出。

(六)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是否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是否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n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n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n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n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n  (五)权属有争议的;\n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n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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