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行使票据追索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3 17:00:58 245 人看过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另外,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一、承兑具有哪些效力

1、承兑行为完成,承兑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即使持票人有时因手续欠缺而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也不影响其对承兑人的权利;

3、承兑人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即其他票据债务人被迫索后而持有票据者,都可请求承兑人偿还,即使出票人请求承兑人偿还也不例外;

4、承兑人要承担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责任。

二、再追索权是什么意思

再追索权是票据债务人清偿后从持票人处取得的向其前手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取得代位权,其权利在责任程度、范围和内容上与持票人的权利相同,但其前手负有偿还义务,对票据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对再追索权人而言,当其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的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持票人如不履行此项义务,被追索人可以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清偿或被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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