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申报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8:54:21 76 人看过

发布部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苏州国税发[1995]329号

各出口企业:

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规范出口退税申报,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和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苏国税进函[1995]015号《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申报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精神,对出口退税申报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按规定提供下列资料。

(一)退税条件

1、出口货物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货物必须报关离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财务上必须已作出口销售。在申报期内凡财务上未作销售的出口货物一律不得申报退税。

4、必须已收汇核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退税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2、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或普通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原件);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4、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浅黄色的注有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经海关总署批准的个别海关也可以是白色的);

6、工业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必须附送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7、1995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必须附送由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证明”;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有关单据、证明的开具

出口企业要求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补办报关单证明”、“通关退货税收处理证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分割单”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等证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1、“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填报此表并提供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手册”(原件或复印件)、进口料件报关单、进口合同及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2、“补办报关单证明”。由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企业主管领导签字后领取、填报此表;

3、“退关退货税收处理证明”。只填报此表。

出口企业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国外退关、退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申请,办理“退关退货税收处理证明”时,原则上不得将“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原件借给企业。如进口口岸海关坚持要提供原件且企业亦要求借用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企业主管领导签字后,才可借出。出借后不管何种原因发生遗失,后果由企业自负,主管退税税务机关一律不再受理该笔业务的补办报关单申请。

4、“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只填报此表。

5、“代理出口证明”。填报此表并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原件、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如由受托方收汇的,还须提供外汇核销单原件。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分割单”。填报此表并提供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抵扣联分割单)原件。

7、“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填报此表并提供海关核发的“来料加工手册”、“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接受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其他企业加工,还须提供受托企业开具的加工货物普通发票复印件。

上述证明的开具,由各主管退税机关负责审核办理。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开具,市区出口企业接受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由企业到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接受来料加工业务自行加工的,由企业到其主管征税的税务分局办理免税手续。各市(包括市新区)企业的来料加工业务,均由企业到各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申报时间

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前。若出口企业当月没有退税资料申报的,外贸企业应进行零申报,即实行按月申报制度;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可不申报,等下月资料齐全后再按规定申报。但对生产企业已进行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进行退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违章处罚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的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未按规定使用有关出口退税账簿单证的;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有关出口退税账簿单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2、由于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免)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额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3、企业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对处以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退税权的企业,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以退税。

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

4、其他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分割单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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