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造成的财产侵权,中国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9 17:14:44 79 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包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第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第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第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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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1日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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