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缓考验期间故意犯罪的管辖及辩护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23:23 362 人看过

就广义而言,死缓变更为立即执行的程序,既包括死缓变更为立即执行的先程序,也包括核准执行死刑的程序。死缓变更为立即执行的先程序其实就是一个普通诉讼程序,是一个关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程序,但在整个死缓变更为立即执行的程序中,这个先程序又极为不普通,是死缓变更为立即执行不可或缺的一个程序。如果缺此程序,也就不可能有后面的核准程序。因此,在死缓变更为立即执行程序中,欲达变更之目的,须经先程序,然后再经核准程序,缺此任何一个则变更之目的不可达也。在先程序中,有两个问题特别值得认真对待,那就是管辖问题和辩护问题,其中管辖问题又包括审判管辖和立案管辖。

一、死缓考验期间故意犯罪的管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9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根据此条的规定,只要是死缓期间的故意犯罪,无论轻重,都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于先程序之重要性,立法提高死缓期间之故意犯罪的审级应该是合理的,但问题是将死缓犯统一确定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明显既有高就的可能性,也有低就的可能性,i[①]例如原本由高院管辖的案件,但根据第339条的规定岂不是要交给中院管辖了。因此,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不完善的,一旦在实践中出现低就,必然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产生冲突。ii[②],故合理的做法是死缓期间之故意犯罪案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此外,如果死缓犯在死缓考验期间脱逃,并在逃脱期间犯罪,后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是否也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呢?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出现上述情况的话,死缓考验期间之故意犯罪应该由犯罪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就死缓考验期间之故意犯罪的审判管辖问题进行论述后,我们也有必要就其立案管辖问题进行讨论。在立案管辖问题上,在监狱内的犯罪,当然应当由监狱方就死缓考验期间之故意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在脱逃期间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当然应当由犯罪所在地的侦查机关立案管辖。对此,理论界争议不大。问题是死缓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是由犯罪地的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呢,还是由服刑地的侦查机关立案管辖呢?笔者认为应当由犯罪地的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原因在于:一是由犯罪地的侦查机关立案管辖有利于收集证据,侦破案件。犯罪地的侦查机关较外地的侦查机关来说具有熟悉当地风土人情,了解当地情况的优势。这对于案件的侦查是极为有利的。二是由犯罪地的侦查机关侦查有利于节约侦查成本。如果由服刑地的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话,为了顺利侦破案件,服刑地的侦查机关将难免要派人到犯罪地去收集证据,异地办案的成本当然较本地办案的成本高。

二、死缓考验期间故意犯罪的辩护问题

关于辩护权的重要性,正如有学者所言:为了平衡国家与被告的实力差距,被告方面享有辩护权,不但随时选任辩护人,于强制辩护案件,国家方面甚至必须主动为未选任辩护人的被告指定辩护人。iii[③]此外,《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已项和丁项也分别明文规定: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用他自己付费。这就是国际法中关于辩护权之规定,国家应该保证受审者知晓并获得这项权力。在死缓变更为立即执行的程序中强调死缓犯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力,这无疑是符合国际公约精神的。

基于故意犯罪与否乃关系到死缓犯生死的重大问题,因而在故意犯罪案中应该实行强制辩护,而不应该按照普通诉讼程序中关于辩护问题的规定来处理,即故意所犯之罪不管有没有达到普通诉讼程序规定的应当指定辩护的要求,都应该有辩护人为其辩护。当然笔者所用强制辩护一词与应当指定辩护是有区别的,所谓强制辩护是指无论法院指定还是死缓犯委托,反正庭审中必须有辩护人,没有辩护人的话则构成当然违背法定诉讼程序,而应当指定辩护则是指法院应该为被告指定辩护律师。总之一言以蔽之,不管死缓期间故意所犯之罪如何,死缓犯都应该获得律师的帮助。

死缓犯就新罪应当获得强制辩护,不仅指审判阶段应当获得律师的辩护,而且侦查阶段就应当获得律师的辩护。之所以强调侦查阶段也应当获得律师的强制辩护,乃是因为新罪成立与否直接关系到死缓犯的生死与否,而侦查的正确与否又与判决的正确与否密切相关,因而在侦查阶段就应当有辩护律师介入。辩护律师介入审前阶段应该享有完全的会见权与调查取证权。在侦查阶段,根据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在任何案件中都享有不用批准而会见死缓犯的权利。从被追诉人,尤其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实质化的观点来看,被追诉人与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的保障不可或缺。没有这一权利,辩护律师介入审前程序的作用会大打折扣。iv[④]此外,根据新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辩护律师享有不经对方同意的调查取证的权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01: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故意犯罪相关文章
  • 死缓考验期过失犯罪会执行死刑吗?
    一、死缓考验期过失犯罪会执行死刑吗?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才核准执行死刑;若是过失犯罪,则不直接核准执行死刑,而是将所犯之罪和原判之罪数罪并罚。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所以,死缓期间过失犯罪应撤销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但并不一定立即执行死刑。二、缓刑和死缓的区别1、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条件。2、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缓刑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而不是“由公安机关考查”);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3、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
    2023-04-28
    295人看过
  • 缓刑考验期间是多长及缓刑考验期间应遵守哪些规定
    缓刑不同于免除刑事处分,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因此,对缓刑犯在判决中必须宣告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不能折抵考验期。缓刑是对主刑而言,如果在主刑之外还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例如,判处徒刑附加罚金的,徒刑缓刑,罚金仍要缴纳。缓刑考验期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而且,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
    2023-04-26
    487人看过
  • 缓刑考验期注意事项有哪些?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怎么判?
    一、缓刑考验期注意事项有哪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而在假释环境中,剥夺政治权利仍然是从缓刑结束时开始执行。同主刑条件一致。在缓刑考验期间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比如遵守会客规定,迁离居住城市要报告,定期汇报自己的相关活动,同时不可以触犯新的罪名,犯以上条款将会撤销缓刑。二、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怎么判?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将会被撤销缓刑,按判决前犯数罪进行并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
    2023-03-27
    220人看过
  • 缓刑期间犯新罪管辖法院确定
    1、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在几个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这几个人民法院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理论根据在于:(1)犯罪地是犯罪证据集中的地方,便于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迅速、全面地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也便于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核实证据,正确及时地审判案件;(2)犯罪地的人民群众最关心本地所发生的案件的审判,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便于当地群众去旁听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发挥人民法院庭审的教育作用;(3)犯罪地的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自己辖区内发生的各种犯罪案件,便于人民法院全面掌握犯罪情况,研究总结犯罪的特点、规律和趋势,提出防范的建议和措施,搞好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2、如果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2023-08-18
    234人看过
  • 无罪辩护的问题
    无罪辩护
    网络上频繁曝光的冤假错案,为什么明明被冤枉了,却还都有被告人自己认罪的供述呢?大量令人不寒而栗的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的存在,或许可以很好的解释上述问题。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的开始,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罪行轻重的基础性阶段。当事人被关进了看守所,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与外界完全切断联系,相对孤立无援,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应对公安机关的讯问。在这种情况下所做的对自己不利的供述,直接导致法庭审判阶段的不利局面。再加上多数犯罪嫌疑人又不通晓法律,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接受讯问时应享有的权利、如何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供述等问题均存在困惑,专业的刑事律师如果在这时能够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介入,对犯罪嫌疑人来讲无疑是雪中送炭。律师还可以根据案情为犯罪嫌疑人申请,早日恢复自由;对办案人员的非法侵害行为代为申诉控告,严格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免遭刑讯逼供、诱惑、骗供之苦等等。当事人被刑
    2023-06-01
    210人看过
  • 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考验期满才发现?
    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有新罪按照累犯来处理。一、什么是剥夺假释, 剥夺假释需满足的条件是什么假释的撤销,是指获得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被查出前罪宣判前有漏罪没有宣判,或者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被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刑罚的执法活动。撤销假释的三个条件:1、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2、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所犯新罪的。3、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有在前罪判决之后没有判决的漏罪,并且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不论其漏罪的性质,应判何种刑罚,都要撤销假释,把前后两罪所判刑罚合并,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数罪并罚的刑期。二、缓刑在哪里执行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外,其余的都是在监外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
    2023-04-06
    454人看过
  •  缓刑期间如何应对罪犯的漏罪问题?
    在缓刑考验期间,如果犯有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之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受到审判,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进行审判,并依法作出判决。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应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间,如果犯有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之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受到审判,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进行审判,并依法作出判决。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应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 刑 期 间 如 何 处 理 未 受 审 罪 ?在缓刑期间,罪犯仍然有可能被判处未受审罪。对于这种情况,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罪犯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被判处刑罚,缓刑考验期限届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但是,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判处刑罚,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罪犯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缓刑期间,罪犯仍然有可能被判处未受审罪。对于这种情况,罪犯
    2023-09-12
    437人看过
  •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一、刑法对死缓减刑有哪些规定《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五十一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
    2023-02-24
    489人看过
  • 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起算时间是怎么算的?
    一、从判决书的本身来看,判决书一经宣判,判决的内容非经法定程序(二审程序)就不能更改,即使是判决书判词写误或口头宣判时口误,都是不能再擅自更改。从这点上讲,一审宣判之日,缓刑的判决就已确定。并且从1999年刑事法律文书改革后,法律文书样式中要求将缓刑考验期的起止时间写入判决书。如果将缓刑考验期从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判决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无法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相反,宣判时间是确定,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体现判决书的严肃性。二、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我国刑法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明确规定为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而对缓刑考验期限,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那么,判决确定之日
    2023-02-28
    282人看过
  • 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是不是以缓刑的方式适用
    不适用。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因而其社会危害性较之初犯、偶犯来说显然更大。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必须施以实刑惩罚,才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和改造作用,达到刑罚的目的。所以,对于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犯罪分子,不应再适用缓刑。一、醉驾一审判决后无证驾驶该怎么才能判缓刑缓刑的条件: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二、关于经济犯罪,罪犯可以缓刑吗累犯不得缓刑,这是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
    2023-03-12
    276人看过
  • 对少年缓刑犯再犯罪问题的思考
    缓刑作为我国刑罚的具体运用方式之一,在实际运用中发挥了其他刑罚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宣告缓刑,规定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如果没有犯罪(违法)行为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判处缓刑一则解决了短期监禁刑交叉感染的弊端,二则让犯罪分子在原生活环境中进行改造,使其生活、工作和学习不受影响,可取得较好的改造效果,尤其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缓刑更有助于其社会的回归。近日,西城法院对近二年来判处缓刑的少年犯的改造效果进行调研,发现大部分缓刑少年犯取得了较好的改造效果,考验期满后有的继续就读,有的积极从事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了几例判处缓刑的少年犯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这些被撤销缓刑的少年犯在缓刑期内犯新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2023-06-11
    288人看过
  • 讨论海事海商纠纷的管辖问题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68.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等船舶物权纠纷案件;69.港口货物、海运集装箱及港航设备设施的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物权纠纷案件;70.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设备设施等财产的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物权纠纷案件;71.提单转让、质押所引起的纠纷案件;72.海难救助纠纷案件;73.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打捞清除纠纷案件;74.共同海损纠纷案件;75.港口作业纠纷案件;76.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财产无因管理纠纷案件;77.海运欺诈纠纷案件;78.与航运经纪及航运衍生品交易
    2023-07-03
    473人看过
  • 缓刑考验期注意事项,缓刑考验期需要注意什么
    缓刑考验期需要注意什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而在假释环境中,剥夺政治权利仍然是从缓刑结束时开始执行。同主刑条件一致。在缓刑考验期间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比如遵守会客规定,迁离居住城市要报告,定期汇报自己的相关活动,同时不可以触犯新的罪名,犯以上条款将会撤销缓刑。相关刑法知识: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
    2023-06-12
    171人看过
  •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由什么机关起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由罪犯服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五十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监狱是否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是否依法裁定;(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罪犯确系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由罪犯服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不当的,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六百三十九条、第六百四十条的
    2023-04-21
    493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故意犯罪是指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构成故意杀人、抢劫等犯罪的。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故意犯罪并核实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 更多>

    #故意犯罪
    相关咨询
    • 死缓期间过失犯罪考验期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09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司法实践中,对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故意犯罪的,并罚后判监禁刑已无异议。可对于过失犯罪的,有的司法人员则认为可以判缓刑,而且已有判例。
    • 缓刑考验期管理问题一般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29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 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的会撤销缓刑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30
      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的会撤销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拘役缓刑考验期问题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2-07
      1、考验期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没有重新犯罪或者被发现漏罪,则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相关机关予以公开宣告; 2、考验期限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在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
    • 关于辩论题的辩论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7
      对此有个常规的辩题,我们见诸报端的多是法学家的辩论,而且辩论现仍悬而未果;同时,伦理学家却保持了前所未有的沉默。那就是: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一条众所周知的“双倍赔偿条款”,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一倍。”于是,社会上便产生了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消费者”,他通过知假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