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认定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在线播放电影《长恨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原告广东中凯诉称,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以下简称文新集团)、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上影集团)、上海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影视)和香港成龙英皇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龙英皇)系电影《长恨歌》之著作权人,且文新集团、上影集团、海润影视和成龙英皇共同授权上影集团代表电影《长恨歌》的所有著作权人签署相关合约,后上影集团将电影《长恨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地授予原告,故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对电影《长恨歌》享有独占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w.jeboo.com的捷报网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播放电影《长恨歌》的服务,其此举已侵犯了原告对电影《长恨歌》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公证费900元、律师费1800元和交通住宿费2000元。
庭审中,被告捷报互动辩称,广东中凯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以证明其对电影《长恨歌》享有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广东中凯并无权以其名义对被告提起诉讼。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公证处对捷报网相关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地点系广东中凯武汉办事处,证据保全公证所使用的计算机和网络端口均系广东中凯武汉办事处所有,广东中凯武汉办事处可以对其所有的计算机和网络端口进行更改或控制,故被告认为此次证据保全公证缺乏真实性。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之时所使用的屏幕录像专家V7软件系未经注册的盗版软件,该证据保全公证存在使用非法手段登录捷报网的行为,故该证据保全公证系以侵害被告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而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之时并未对捷报网所载名为《长恨歌》的电影进行全片在线播放,且其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7软件所录像的在线播放该名为《长恨歌》的电影的过程没有声音,故被告认为广东中凯主张著作权的电影《长恨歌》与捷报网所载的名为《长恨歌》的电影并非同一作品。被告与广东中凯所签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协议期满之后,捷报网即未曾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播放电影《长恨歌》全片的服务,而仅曾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播放电影《长恨歌》片花的服务,且被告已于2007年11月10日将电影《长恨歌》片花自捷报网下线。即使被告构成侵权,广东中凯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亦过高。故被告不同意广东中凯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电影《长恨歌》全片之服务,其此举未经电影《长恨歌》的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原告许可,必将导致原告行使电影《长恨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损,已侵犯了广东中凯对电影《长恨歌》所享有的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综合考虑电影《长恨歌》的获奖情况和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及侵权持续时间、原告与被告曾签订涉及电影《长恨歌》的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协议之情况以及该协议所涉的许可使用费标准、证据保全公证所录像的捷报网所载电影《长恨歌》之在线播放过程没有声音之情况,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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