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称其父是在工作时间内突发急病而死,属因工死亡。被告称死者不在工作区域、工区工作时间内突发急病而死,不能算因工死亡。那么,请看——
日前,这起因职工是否属因工死亡而引起的纠纷案,经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一审结果已有分晓。
史新忠原系湖北圣龙厢式汽车改装总厂(以下简称圣龙总厂)的一名职工。2002年4月,圣龙总厂与枣阳市化工设备制造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洽谈一笔加工油装灌车业务。之后,圣龙总厂安排史新忠负责将本厂待加工车开到安装公司的改装地点,再把对方加工好后的车开回。
4月24日下午5时30分,史新忠将加工好的第一辆油罐车往回开。在经过市区得月楼十字路口处时,车却被交警拦扣。史新忠随后将情况向厂领导反映。厂领导齐长元知道后,让史新忠先回总厂拿点石棉板配件再来。
史新忠将石棉板拿到安装公司后,因第二辆油装灌车还未加工好,而又时至夜晚,史新忠、齐长元、李根运、阮世江等人受安装公司领导陈天福邀请,来到附近一餐馆就餐。
晚8时10分,就餐后刚走了约30米,史新忠突发高血压,引发脑梗塞。在场人员迅速将史新忠送往医院。5月5日,史新忠因抢救无效死亡。
6月5日,圣龙总厂向枣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史新忠为因工死亡。
6月12日,劳动局经审查后,在申报表栏签署了史新忠非因工死亡的意见。死者妻子邢安秀知道后,即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制办没有作出书面复议决定,但通知双方当事人,由劳动局重新决定。
10月10日,劳动局合议后,依照劳动部
1996266号文件第八条第四项、第九项之规定,再次作出史新忠属非因工死亡的决定。死者之子史修虎不服,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劳动局告上法庭。
法庭上,针对史新忠是否属因工死亡,双方当事人展开激烈争辩。
原告称,史新忠是因公外出,并在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属因工死亡。
史新忠不是在工作区域内、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也并非天天加班,工作紧张劳累突发疾病死亡,而系饮酒诱发疾病死亡,属非因工死亡。被告劳动局辩解道。
法院审理认为,圣龙总厂在与安装公司加工10台油灌车的业务中,史新忠经本厂领导指派协助完成该项工作,并明确了史新忠的工作范围和责任,即将待加工的车由本厂开至安装公司,再将加工好的油灌车开回本厂,以及往返运送所需配件材料。史新忠发病当天下午,将加工好的一台油灌车开回本厂,途中在车被交警扣下后,厂领导另安排史新忠回厂领石棉材料再送至加工地点。史新忠回到本厂领料时已到下班时间,其将石棉送到安装公司时已是19点左右。因油灌车未加工完毕,受该公司领导邀请一同就餐,就餐完毕后,史新忠根据领导安排,欲继续加班。不想在从餐馆返回加工地点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可见,史新忠死于本厂领导安排的工作期间内。然劳动局在接受圣龙总厂为史新忠申请工伤认定上,未按规定进行全面核查,仅以史新忠死亡与劳动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八条第四项、第九项规定不相符为由认定史新忠属非因工死亡,排除了史新忠突发疾病是否是因工死亡的其他可能性,其所作出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劳动局2002年10月10日对史新忠作出的非因工死亡的认定。二、责令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此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工伤保险案例--职工厂外加班死亡能否认定为因工死亡
【案例描述】职工史某原系湖北圣龙厢式汽车改装总厂(以下简称圣龙总厂)的一名汽车驾驶员。2004年2月,圣龙总厂与枣阳市化工设备制造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洽谈了一笔加工油罐车业务。之后,圣龙总厂安排史某负责将待加工车开到安装公司改装地点,再把加工好的车开回。2月24日,史某将加工好的第一辆油罐车往回开,途中被交警拦扣。厂领导得知此情况后,让史某先回总厂拿点石棉板配件再去安装公司。史某将石棉板拿到安装公司后,因第二辆油罐车还未加工好,又时至夜晚,史某、厂领导等人受安装公司领导邀请,到附近一家餐馆就餐。晚8时10分,几人就餐完毕刚走了约30米,史某突发高血压,引发脑梗塞。3月5日,史某因抢救无效死亡。3月15日,圣龙总厂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史某为因工死亡。3月22日,市劳动保障局经审查,签署了"史某非因工死亡"的意见,不予工伤认定。
请问,职工厂外加班死亡属工伤吗?
【案例评析】
(1)职工厂外加班死亡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结合以上规定,笔者认为,史某在厂外加班,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延伸,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发生突发疾病,应当认定为工伤。且《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对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况有明确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史某不属此情形,因此,史某的死亡应认定为因工死亡。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往往发现很多受伤不能完全套用法律规定。上述案例也一样。因此,在进行工伤认定时,要对受伤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采取排除法和坚持倾向于劳动者、工伤无过错的原则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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