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9 14:20:53 176 人看过

债权转让的效力:

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让与,则受让人将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让与,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

2、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将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主张的抗辩及债权的担保情况等告知受让人,让与人占有的担保物及文书也应全部交付。

3、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转移。

一、如何进行专利权的转让

专利权不是以实物为存在形态的,只是一种存在于法律上的权利。那么专利权的转让与实物财产的转让是否相同呢?以下是转让专利权的几个程序:

1、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

2、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去给专利权转让合同进行备案登记;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转让合同、专利权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和法律状态证明书,申请著录项目变更请求书,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3-5月内进行公告,专利权转让生效。

4、等待公告,如果资料不全有缺项漏项,需要返回补正。

转让专利权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二、合同变更与转让的法律规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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