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40万元不还,却无偿将房产赠与女儿,债权人得知后向法院起诉撤销赠与行为。近日,香洲区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将房产赠与女儿的行为。
吴某某去年6月向黎某借款40万元,并立借据承诺于同年7月还清。后吴某某逾期未还,黎某多次催讨未果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吴某某偿还40万元债务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吴某某仍未主动履行判决。
吴某某在2013年将原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珠海香洲某房产中的50%房产权无偿转让给其女儿赖某某,并于7月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3年12月,被告吴某某及赖某某欲将房产出售与他人,原告黎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香洲区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作为债务人,在尚欠黎某40万元及利息未还的情况下,将其名下房屋产权的50%份额无偿转让给第三人赖某某,其转让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清偿债务能力降低,直接造成原告黎某的债权无法全面实现。据此,原告黎某要求撤销赠与行为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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