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案件的证据保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8-14 08:11:00 98 人看过

一、名誉权纠纷案件的证据保全

名誉权纠纷案件的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二、侵害名誉权的起诉步骤是什么

1.准备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依法收集侵害侵害名誉权的证据材料;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三、名誉权是不是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在与,人格权为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且人人平等享有,而身份权是因人而异。人格权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身份权的取得可能需要实施一定的型,也可能因为某些行为而丧失;人格权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享有,身份权主体则限于自然人。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名誉权是属于人格权中的一项权利,而不属于身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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