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哪些规定?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质量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及时调查处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的监管。禁止任何机关、公营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排他性的单位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第三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可由省级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15日内提出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确定合格的质量监督人员,实行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责任制,并通知业主和承包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的质量监督人员应当是具有工程质量监督设计或者施工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质量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应当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改正。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等级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业主申请后15天内对质量等级进行验证。申请合格或优良的,颁发建设工程质量证书;申请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修理、拆除、改建。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申请质量监督的业主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批准。第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发现或怀疑施工质量问题的情况有三种:一是施工过程中监理人或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在竣工验收中发现问题。二是建设单位起诉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反诉建设单位涉嫌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三是购房人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施工质量鉴定属于现状检验,鉴定人员不参与施工过程,不能直接对检验审批和分项工程进行评估。由于检测方法的限制,相当一部分检测项目不能通过事后的检测方法进行评审。因此,施工验收资料是重要的鉴定依据。问题是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往往是合格的,甚至是优秀的。如何判断验收数据的真实性成为鉴定的关键。从工程实践来看,如果所有的验收资料都不能通过验收,那么几乎不可能认定一个项目完全合格。估价人员接受委托时,原告、被告最好在竣工资料中确认无异议部分,尽量缩小对方法质量的异议范围,双方商定检验方法。
对于简单的施工质量评定,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应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分别对竣工内容进行评定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的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合格。
按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鉴定时,也要注意鉴定的及时性。”“模式质量验收标准”未规定该标准在竣工后适用的时间。一般认为,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然而,许多质量纠纷发生后,一段时间的使用。此外,由于争议,未完工的工程被拖延了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了正常工程从竣工到验收的时间间隔。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知道哪些指标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钢筋间距、构件尺寸、混凝土蜂窝等几何量一般不随时间变化;混凝土、钢筋、砂浆等材料的强度短时间内变化不大;砌体和混凝土的裂缝不发生变化。钢筋锈蚀(屋面未完成,油漆层未做)与时间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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