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异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指定管辖法院。
一、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有哪些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在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二、起诉一个人是哪里都可以起诉吗
起诉一个人不是哪里都可以起诉。
对一般的民事案件,应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是数个,而且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又不在同一区域内,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域的法院起诉。
下列三种案件,原告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向自己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
如果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该法院发现不应由本院受理,应将此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对一起案件的受理,如果几个法院发生了争议,又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某一法院受理。
三、独任转合议的情形
独任转合议的情形如下:
1、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并不简单,适用独任制不足以正确审理的;
2、当事人在审理中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或发现被告又有新的犯罪;
3、其他需要采用合议制的情况。转换后,原独任审判员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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