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海玲与被上诉人刘海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08:13:43 493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玲,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贵理,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军,男,1967年出生。

上诉人刘海玲与被上诉人刘海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刘海玲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9日作出(2007)虞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海玲于2008年12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海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海玲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海玲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郭军谋

审判员孙卫东

代理审判员刘晓静

二○○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周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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