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认识误区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2 01:11:32 177 人看过

对于工伤认定的认识误区有哪些

误区一:违法受伤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在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条做了较大的调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而且对工伤的除外性规定也明确限定为:故意犯罪,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相比较原规定,删除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情形,并将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

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再区分机动车与否,只要不是员工本人承担主要责任,不存在法定排除情形,一般均认定为工伤。

误区二:如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者受伤属于工伤,则劳动者因无法举证将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误区三:用人单位只要参加工伤保险就不再承担任何工伤费用

但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期间的护理费,以及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所以,即使该公司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也不能代表该公司无需再为员工的工伤承担任何责任,仍有部分费用必须由公司承担。公司如欲进一步减轻自身可能承担的工伤风险,可以考虑购买适当的雇主责任险,补充除工伤保险外的企业应承担的工伤责任。

误区四、只要是在工作场所受伤,均可被认定为工伤

误区五、员工非正常路线上下班并已获交通损害全额赔偿后不能认定为工伤

误区六、工伤赔偿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工伤员工均不能二者同时享受?

职员在受伤之后,若希望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就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向认定机构,提交认定请求等材料。一般来说,认定工作必须咋爱限定的期限之内,得出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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