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对于未缴足保险费的投保人,按其所缴保费承担责任。
虽未投保交强险赔偿责任不能免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2日,人保财险河北省邯郸市分公司营业部承保的成安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冀DC挂车由冀D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主车未参加保险)牵引与浙JEB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车驾驶员余某某、乘车人陈某某2人受伤,两车受损。本次事故经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认定双方驾驶员张某某、余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0年9月,三者车主陈某某及受伤人员余某某、陈某香分别向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安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别赔偿:1.陈某某147766.08元;2.余某某11707.00元;3.陈某某(车损)54007.00元。共计213480.08元。
经审理查明,本次事故车辆中仅挂车投保一份交强险,对此,损失的确定及如何分担成为案件争议焦点。经交涉,各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交强险按照两份交强险限额计算,由人保财险邯郸市分公司和主车车主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人保财险邯郸市分公司承担财产损失2000元、医疗费1万元、伤残项下费用38687.30元,共计50687.30元。其余损失由成安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主先行按照另一份交强险的限额承担,超交强险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分担(同等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的肇事机动车主挂车连接使用,只有挂车投保交强险,因交通事故导致三者损失如何承担容易引起争议。机动车主都希望首先由挂车交强险保险人承担,并用完交强险限额;受害的第三者则希望保险人全额赔偿,同时也希望未投保的机动车车主另行承担一份交强险赔偿责任;保险人则认为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依法应当投保,虽未投保的仍应按照投保处理。
对此,中国保监会产险部函[2006]78号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明确指出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该规定凸显了国家交强险制度的强制性,强调企图通过投机不投保或因疏忽漏保的机动车主应当依法投保并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此类情况,许多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明确意见,要求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车主比照投保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机动车主对其未投保车辆主动承担了交强险责任,使案件得到顺利处理。本案也提示所有机动车主,要依法投保交强险,履行法定义务,投保交强险有益于防范风险,转移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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