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漳政[1996]综62号
第一条为了改善我市投资环境,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税外费行为的管理,根据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税外费及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漳州市外资企业收费处(以下简称收费处)是市委、市政府特别设立的,收取、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外费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收费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颁布的《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编制《漳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税外费项目册》,报经物价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收费处根据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授权,向执收单位的执收人员发放《漳州市涉外收费人员工作证》。执收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挂牌亮证,应秉公办事,不得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申办、筹建、生产过程中,必须依照《漳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税外费项目册》规定,履行缴纳税费义务。
第六条依照本规定负有缴费义务的企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收费通知单,统一到收费处交款。若同一执法单位有多项收费,应归并核算,一次开单、交款。必要时收费处可随时协调有关部门,特事特办。
第七条缴费企业应依法经营,照章缴费,不得拖欠。对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异义,可向执收单位所在地的外商投诉机构投诉,或向同级人民政府申告,但在投诉和申告尚未得到裁决之前,不得拒绝缴费。逾期缴费的,应交滞纳金,拒绝缴费的,收费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执收部门要严格履行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按规定收费,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执收人员向缴费企业提出不正当要求,或随意改变收费范围及标准等违法违纪行为,缴费企业可向各级投诉机构投诉,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依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可享受优惠收费的重大投资项目收费,由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市政府批准实行优惠收费标准。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须先征得同级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同意,并领取临时许可证后,会同收费处联合进行。
第十一条收费处根据财政部门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将收费资金分流到各执收部门及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服务,经双方签定协约而发生的劳务性收费,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口岸联检机构的收费项目,暂不列入统一收费。
第十四条收费处及有关部门执收部门应健全制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收费情况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直属外资企业。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漳州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漳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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