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房地产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二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三级及暂定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茂名市建设局核准。
二、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二)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三)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四、办事流程
(一)申请一级资质
1、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有关资料;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初审,于法定时间内出具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符合条件的,作退件办结。
(二)申请二级资质
1、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于法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三)申请三级及暂定资质
1、申请人向茂名市建设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茂名市建设局进行审核,于法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申报表》一式四份(申报一级资质需一式五份,并且附电子文档)
(二)综合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核验表;
2、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申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成立企业不需提供);
5、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及工商部门近两个月出具的企业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
7、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身份证及执业印章复印件(新申请企业还需提交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受理回执等证明材料);
8、企业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的近一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台账明细;
9、人事代理机构近两个月内开具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代理证明;
10、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11、企业近三年缴纳的营业税证明;
12、企业固定服务场所证明(合同产权证);
13、估价质量管理制度、估价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14、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15、随机抽查申请之日前三年内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一式两份(新成立企业不需提供);
16、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资质等级申请表单独放置,不和其他资料合订。
2、综合材料卷:按综合材料目录1~16项装订成综合材料卷。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应有材料目录并注明材料所在页码,材料逐页编写页码。有职称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应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顺序装订。
六、办事程序
1、网上填报和准备申报材料:企业登录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址:http://211.155.23.120/Approve)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报表(加盖公章)、行政许可事项核验表,并按上述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2、递交申报材料并核验原件。按申请材料目录的全部复印件向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市建设局窗口提供原件核验后递交申报材料。
3、领取行政许可文书(证书)。当网上显示办理状态为可到窗口取件后,经办人持接收凭证到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市建设局窗口领取行政许可文书(证书)。
七、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茂名市建设局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八、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九、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市建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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