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送达的特殊规定:1、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3、通过外交途径送达;4、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邮寄送达;7、公告送达。
一、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经过多少日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涉外离婚的送达方式包括哪些
涉外离婚的送达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等等。
三、法院传票怎样送达被告手中
1、直接送达: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或司法警察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本人。2、委托送达: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委托其它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3、邮寄送达:法院送达人员将应送达的诉讼材料通过邮寄方式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4、留置送达:即直接交给被告,而被告拒不签收的情况下,将传票留在被依据,即视为已经送达。5、转交送达。6、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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